沪首例滴滴专车租赁纠纷调解结案

2015-08-26信息快讯网

叶先生将一辆滴滴专车租赁给姜先生载客,而姜先生租车一个月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营业额指标,被收回车辆。姜先生认为,合同未到期,叶先生擅自收回车辆构成违约,要求其赔偿违约金等1.1万余元。今天上午,记者从浦东新区法院获悉,双方近日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姜先生与被告叶先生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解除;原告姜先生、被告叶先生互不追究上述合同项下的任何法律责任。

4月13日,叶先生将女朋友的荣威牌轿车移交给姜先生,通过滴滴专车平台用来载客。同月25日,姜先生与叶先生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每月收入的45%作为租金、且最低不少于8000元及违约金等条款,合同期限为1年。具体操作是乘客通过支付宝将车费支付给姜先生,而姜先生名下捆绑的银行卡在叶先生处,叶先生以租金形式从银行卡中扣款。

法庭上,姜先生诉称:“当时要租叶先生的专车时,知道叶先生也在做滴滴专车生意,他跟我说每天可以做到八九百元。但我按照他的方式,无法做到每天八九百元。”他认为,叶先生属合同期限未到的情况下擅自毁约,应当承担违约金。

而叶先生辩称:“截至今年5月12日,我发现姜先生只做了1400元营业额,不可能达到每月8000元营业额度,之前也多次催促,都没有结果,于是当天就将车开了回来。虽然合同期限为一年,但姜先生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营业额,我把车开回来就是解除合同的意思。”

针对叶先生辩称,姜先生认为,4月13日,叶先生把车给他时,专车的各项申请还没有下来,不能做滴滴专车生意,所以没有收入。但这一说法遭到叶先生否认,叶先生说4月13日姜先生就和他说过滴滴专车可以上线正常营业了,他有相应的短信记录为证。

通过庭审,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这起滴滴专车租赁纠纷案究竟哪方违约?在主审法官的释明下,叶先生与姜先生同意在法官的主持下调解,最终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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