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起案件集中宣判,“奇伟(KIWI)”“宝岛”等权利人获顶格赔偿

2019-04-15信息快讯网

6起案件集中宣判,“奇伟(KIWI)”“宝岛”等权利人获顶格赔偿-信息快讯网

今天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对6起案件进行集中宣判,涉及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多个案由。

从判决结果来看,法院对其中的多起案件均作出顶格判赔或者全额支持原告诉请。“奇伟(KIWI)”“宝岛”“百花”等商标权利人均获得顶格判赔。

记者注意到,部分案件的原告系涉外企业,本次集中宣判不仅给权利人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济,使侵权人付出足够的侵权代价,也充分体现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一贯立场,有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持续构建。

“KIWI”鞋油被假冒,权利人获300万赔偿

因生产、销售一款假冒鞋油,王某不仅被处以刑罚,还被商标权利人起诉,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同时赔偿300万元。

本案原告S.C.庄臣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家庭清洁、杀虫、空气清新等产品的大型跨国企业,旗下主要品牌包括“奇伟(KIWI)”“雷达(Raid)”“威猛先生(Mr.Musle)”等。

被告王某自2014年8月开始生产假冒“KIWI”鞋油,销售给案外人姚某等人。2016年10月,经原告举报,王某、姚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此后,王某、姚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根据公安机关从王某处查扣的部分出库登记表,9个月左右时间,王某销售侵权商品货值就达700多万元,据此推算,其一年销售侵权商品金额可达1000万元,理应对原告作出赔偿。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鞋油包装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实际损失、被告获利、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等均难以确定,法院综合考虑后认为,王某恶意侵权,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遂对原告3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仿冒“宝岛眼镜”起纠纷,“晶华宝岛”一审胜诉

在另一起案件中,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称,其经授权获得了“宝岛”系列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眼镜行服务上的独占使用许可。目前,“宝岛眼镜”直营门店已达1200多家,在全国绝大部分省市享有很高知名度,其中的一个注册商标还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发现, 福州海峡宝岛眼镜有限公司、福州阳光眼镜有限公司共同开办“海峡宝岛眼镜”网站,并擅自使用含“宝岛”字样的品牌标识进行特许经营及宣传推广。

原告认为,福州海峡宝岛公司、阳光眼镜公司的行为容易导致与原告“宝岛”系列服务商标的来源混淆,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福州海峡宝岛公司擅自以“海峡宝岛”作为企业字号,明显具有攀附“宝岛”驰名商标商誉的恶意,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遂诉请两公司赔偿300万元。

上海浦东法院认为,海峡宝岛公司、阳光眼镜公司在其网店介绍和加盟店铺的店招展示照片中的使用,已使“海峡宝岛”“宝岛眼镜”“海峡宝岛眼镜”“福州海峡宝岛眼镜”“海峡宝岛眼镜”等用于识别商品来源,构成商标性使用。

“海峡”系地理名称,其显著性较弱。“宝岛”一般作为“台湾”的别称,用以形容台湾岛物产丰富,当该文字用于眼镜行使用时,具有较高的识别性。“海峡”与“宝岛”相连使用时,起主要识别作用的仍然是“宝岛”。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容易造成对商品来源的误认或使相关公众认为被告的服务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原告注册商标的市场知名度、被告是否具有攀附原告商标声誉的主观故意、被告行为是否足以对相关公众造成误导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法院还认定被告将“宝岛”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定,被告从事眼镜生产经营活动一直围绕“宝岛”系列商标搭便车,严重有失诚信,主观恶意较为明显,故对本案作出顶格判赔,判决福州海峡宝岛公司、阳光眼镜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福州海峡宝岛公司还应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宝岛”字样并于三个月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

作者:王嘉旖 何易 陈卫锋

图片:董雪皓

编辑:孔韬

责任编辑:张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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