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了!菏泽万达广场利用红领巾打广告被重罚344700元

2018-10-20信息快讯网

罚了!菏泽万达广场利用红领巾打广告被重罚344700元-信息快讯网

近日,菏泽开发区丹阳路小学红领巾、小黄帽印广告一事备受关注。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菏泽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利用红领巾、小黄帽在丹阳路小学发布商业广告处以344700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现查明,菏泽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迎接菏泽万达广场于2018年11月16日开业,经菏泽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市场推广副经理王某某批准,由菏泽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市场推广主管姜某与山东博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员工宋某联系后,以每条2元的价格定制了2000条红领巾、以每顶5.45元的价格定制了2000顶小黄帽,广告费用共计14900元。并分别在红领巾、小黄帽上标注“菏泽万达广场 11月16日盛大开业”等字样及商标图案进行宣传,于2018年9月25日下午3时许在菏泽开发区丹阳路小学举办的“交通安全进校园”活动中,将印有“菏泽万达广场 11月16日盛大开业”等字样及商标图案的300条红领巾、300顶小黄帽,由菏泽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市场推广主管姜某等人对活动现场的小学生进行了发放。

《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当事人在红领巾和小黄帽上印制商业广告并在校园内发放,不仅对学生的学习造成干扰,且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人生的价值取向和心理成长,损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三十万元罚款,根据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44700元罚款,合计处罚344700元;并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在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共青团河北省委书记宋华英就建议,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红领巾等标识的保护,对违规行为的管辖、认定和处罚做出明确规定。

“市场上一些单位和个人违规制作、销售质量参差不齐的红领巾、队干部袖标、队旗等少先队特有标志、标识;商场、饭店营业员商业活动中也随意佩戴少先队标志、标识,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少先队形象和组织教育的严肃性。《中国少年先锋队标志礼仪基本规范》中对少先队特有的标志标识进行了规范,并明确‘红领巾及其名义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但《中国少年先锋队标志礼仪基本规范》系团队系统的内部规范,对系统外的单位和个人缺乏法律和行政效力,所以建议依法对其保护。”宋华英说。

编辑:周俊超

©2014-2024 dbsq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