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检察机关完成三级院内设机构改革
近日,经市委编委批复同意,改革后的上海市检察院及检察分院内设机构正式设立。加上已经先行完成的各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至此,上海市检察机关已完成三级院内设机构改革。
近年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职能调整、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深化、修改后三大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新职能,都对做好新时代检察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此,去年12月,最高检对内设机构作出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的改革,以上率下,实行四级检察院统筹推进,以实现协调发展、专业化建设、提升司法质量效率、规范统一,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更优、更实在的检察产品。
此次内设机构改革以强化法律监督、突出司法办案为中心,坚持遵循检察工作规律与组织管理规律相结合,坚持扁平化管理与专业化建设相结合。改革后,按照有效整合机构职能,体现精简高效的要求,市检察院共设业务部门12个,分别为第一到第十检察部、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行政部门4个,分别为办公室、政治部、检务督察部(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检务保障部(上海市检察技术信息中心),与最高检内设机构相对应。市检察院各业务部门除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外,还负责对下级检察院相应业务部门的工作指导。
划分标准:诉讼阶段→案件类型
关键词:捕诉一体
刑事办案部门的设置改变以往按公诉、侦查监督等职能、诉讼阶段划分标准,按照案件类型和实行“捕诉一体”的要求进行设置,由同一刑事办案部门专门负责办理一类或几类刑事案件,由同一检察官办案组或检察官全过程负责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立案监督等检察工作。其中,保留了具有上海地方特色和历史传承性的金融检察处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分别为第四检察部和第九检察部。第五检察部承担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等犯罪案件的侦查职责。
民事行政检察:办案力量单一→术业有专攻
关键词:协调发展
以往,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都由民事行政检察一个部门承担,“重刑轻民”“重刑事轻行政”的问题客观存在。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强化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行使,更好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此次改革将原先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分设为第六检察部、第七检察部和第八检察部,分别负责办理民事检察案件、行政检察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将不同性质的工作分属于不同部门负责,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专业化办案水平,也有利于更加及时高效回应和处理人民群众的诉求和期盼。
全市三家检察分院内设机构改革也同时进行。一、二分院共设置12个部门,其中业务部门8个、行政部门4个;三分院设置11个部门,其中业务部门8个、行政部门3个。各检察分院部门在设置上突出承上启下、居中指导的职能属性。
去年7月,全市各基层检察院已完成内设机构改革。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按照“6(业务部门)+4(司法行政部门)”的架构,充实一线办案部门,精简司法行政部门,一般只保留10个内设机构,少数基层检察院以专业化办案需求和业务量为基础,设置金融检察、未成年人检察等特色业务部门,机构数量精简三分之一。
检察官办案组:层层审批→扁平化管理
关键词:专业化
全市检察机关在推进内设机构改革中,把设置专业化的检察官办案组同步考虑、同步部署。目前,全市各级检察院设立了职务犯罪、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等150个新型专业化办案组,在办案组内合理配置办案权限,保障检察官依法相对独立行使办案决定权,减少业务审批审核层级,检察官实行“谁办案谁负责”以进一步突出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确保司法责任制的落实。
派出院:多级派驻→集中管理
关键词:巡回检察
长期以来,本市对刑事执行监管场所实施派驻检察,检察室分别由派出检察院、分院、基层检察院多级派驻,部分检察院同时对监狱、看守所,强制医疗机构等不同类型刑事执行监管场所实施派驻检察。
去年10月,沪东、沪西地区检察院正式挂牌成立,和原有的军天湖农场区检察院、四岔河农场区检察院,作为市检察院派出院负责对监狱等刑事执行监管场所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与此同时,本市检察机关探索对刑事执行监管场所的巡回检察,改变以往派驻检察的固化模式,采取不固定人员、不固定时间、不固定方式对刑事执行监管场所开展检察监督,建立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相结合的新型检察监督模式,强化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罪犯改造质量的法律监督。
12309:网站+电话→检察服务中心
关键词:多平台&一站式
为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检察服务,检察机关在原12309网站和电话的基础上,整合、转型、升级、优化各项服务功能,建立“12309检察服务中心”,形成涵盖网站、电话、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渠道,集检察服务、检务公开、接受监督等功能于一体,统一对外的智能化“一站式”服务中心。
作者:何易 徐梦婷
编辑:徐晶卉
责任编辑: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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