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读萨书,还可发现如下几个特点:第一,引用资料都是从基本史料入手,并非特别寻找冷僻材料。这种情形,一方面固然是由于当时严峻环境的限制,但也说明前辈学者治史严谨,不走偏锋。我们阅读大史学家陈寅恪先生的著作,所得的印象也是如此。第二,汉唐是中国盛世,论唐史事,经常取汉制相比,以拓展思维。第三,问题点的提出,随处可见,坊间所见的通论书极少有这样强烈的问题意识。以上诸点,若同时呈现,正可显示学者的才华与智慧,萨书当之无愧。萨先生勇于提出问题,并试图予以解答,无论读者是否赞同,正是本套书最大的特色。因此,对初学者尤具启发作用。论其学术价值,迄今不减。惟萨书于每节之下,均无小标题,对初学者而言,恐须多读几遍才能掌握重点。
一年的俸禄一年的生活费
以下择要介绍第三册所见几则重要的历史问题。其论隋代的统一,首先指出从来成就统一之业者,大率起自北方,其或奋身南地,亦必以北方为根据地。萨先生举汉高起兵于沛县,而以关中为基础;光武倡义舂陵,而以河北为根基,北方吞并南方,可以说是历史上的常例。 (萨孟武, 《中国社会政治史·隋唐五代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9年,第2页)其次,讨论到南北朝世族所以能够拥有势力,一由于土地之集中,二由于户口之荫附,三由于九品官人之法。接着说明隋文帝所采取的政策(上揭,第22页),均是重要的问题意识提示。
房玄龄像
唐朝方面,在政治形态上是官僚政治。萨先生以为秦汉就是实施官僚政治,魏晋以后,演变为世族政治。世族政治以土地集中为基础,以门阀观念为根据,以九品中正为工具。唐兴,仍循隋制 “以贵役贱”的世族政治,经唐末五代至宋兴科举,世族政治才见消灭。虽是如此,唐代政治仍不失为“以智役愚”的官僚政治。(上揭,第112—113、127
页)这个说法,似受到日本内藤湖南以下京都学派的影响。再者,唐朝在安史乱后,或谓名存实亡,所以能苟延残喘达一百余年之久,其故安在?萨先生以为实因方镇布列于天下,势均力敌,任谁都不能吞并别方,因之都不敢毁灭皇室。 (上揭,第177页)但除这个因素之外,诚如前面萨先生所云,此时唐朝尚保有江淮之供赋,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素。(上揭,第165页)一旦
均势破坏,江淮供赋切断,唐室遂告覆亡。萨书是通论著作,但粗中有细,令人惊讶的是算出内官从九品一年的俸禄,得米二百二十六斛。而百亩农夫一年所收的米,只有五十余斛,远较从九品官人为差。另一方面,又算出一家五口一年生活费,需要二百五十二斛,所以官人生活未必优裕。(上揭,第366—368页)这是令人感到兴趣的重要民生问题。
冯道和石敬瑭
冯道
五代之际,有两位在后世备受争议的人物,一是冯道,一是石敬瑭。萨先生对这两位有特别的看法。就冯道而言,事四姓十君,当世之士均喜为称誉。冯道所以备受争议,是因为宋以后讲求节操,冯道不在意丧君亡国,就是无耻。问题是当时人对他是肯定的,因为丧乱之世,道德有时反而成为人类生存的障碍。所以萨先生以为冯道之流正是乱世求生的模范,冯道不过是保身而已。(上揭,第410页)萨先生写这一段话时,在台湾正处于“戒严”的严峻时期,能够摆脱狭隘忠君观念来评价,殊为难得。揆诸冯道在乱世之“求生”作为,可谓严于律己,而忠于民、忠于事。
后晋高祖像
至于石敬瑭是沙陀人,就他看来,不过是夷狄用夷狄之兵,夺取夷狄的帝位。然其对中国却有很大的影响,首先,使消沉的民族意识更见消沉,石敬瑭对契丹既然称子称臣,所以石晋不是独立的国家,而是契丹的附庸。(上揭,第414页)另一方面,笔者以为这也是自安禄山军团及中唐以来假子之风盛行的影响,为达到政治目的,对人称子称臣不以为意。其次,萨先生以为宋世辽、金之祸,可说是渊源于后唐之失营、平,石晋之送燕云十六州。(上揭,第420页)萨先生在叙述影响时,无列入此项因素,笔者特就萨书内容补上。
几点讨论
根据萨书,笔者提出几点可以再引申讨论的问题。
一、隋代何时创置贡举制度?当时设置多少科?
关于此问题,笔者在《隋唐贡举制度》已有详细讨论(参看高明士,《隋唐贡举制度》,台北:文津出版社,1999,第一章),兹先略述萨说。萨先生首先指出科举分为贡举与制举两种,贡举是每岁由各州“依常科举人”,而引a.《隋书》卷一《文帝纪》曰:“(开皇七年春正月)乙未,制诸州岁贡三人。”(上揭,第29页)又说隋代科举之制文献记载甚少,吾人所能知道的,文帝时有秀才科,于是引b.《隋书》卷七十六《杜正玄传》曰:“(杜正玄)开皇末举秀才”云云。接着说明炀帝时,又置进士科,引c.《旧唐书》卷一百十九 《杨绾传》曰:“炀帝始置进士之科,当时犹试策而已。”但隋承南北朝之弊,崇尚文词,陷于浮虚,颇失取才之实。于是再引《旧唐书》卷一百一《薛登传》说明此事。(上揭,第29页)
唐长孺
以上是萨先生对隋代贡举制度的说明,甚为简略,但也说到重点,较一般通史类有更高的可读性。须要进一步讨论的,有以下几项:
第一,隋唐官方名称为“贡举”,并非“科举”,贡举分常举与制举。贡与举有别,贡指地方州县推荐的贡士,亦称贡人;举指官学推荐的学生,亦称举人,两者合称为贡举。“科举”为中唐以后的俗称,制度上的名称,仍应称为“贡举”,唐宋是如此,明清以后才多使用科举。所以萨先生将各州贡人说成“常科举人”,是有语病,应当说贡人或贡士。
第二,史书对隋代贡举制度记载不详,我的主张如下:
以下三种为基本史料:d.薛登上疏曰:“炀帝嗣兴,又变前法,置进士等科。”e.《房玄龄碑》云:“年十有八,俯从宾贡。”f.新发现的《常鸿墓志》,志曰:“以隋开皇十六年,首膺宾贡。……擢第甲科,用超非次。”(参看胡戟、荣新江主编,《大唐西市博物馆藏墓志》,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9,第五十二方《隋故荥阳郡圃田县长常府君墓志铭》)
陈寅恪
根据以上a至f史料,笔者以为创设贡举时间是在开皇七年正月。据a及其他例证,初创贡举应当有三科,“制诸州岁贡三人”,已暗示一人应考一科。萨先生已指出秀才科,此外尚有明经科,另一科为何?学界迄今无提出此答案,只有我提出“宾贡”科。这三科,从今存墓志均可找到例证,因篇幅关系,不拟一一说明。关于隋炀帝设置进士科一事,萨先生先举唐朝杨绾说,次引唐薛登说,两人之时序倒错,又忽视薛说的重要性。按,杨绾为唐玄宗天宝末人,薛登(本名谦光)说,为武则天天授中的上疏。就时序而言,自宜以薛登在前,杨绾在后。若论隋炀帝设置进士科一事,仍以薛登上疏的一段话为最早,而且最为重要。盖《隋书》皆无记载设置贡举一事,就今传史料而言,是以薛登的上疏(d)为最早,学界常予忽视。关于d史料,如何解释?由于薛登精通典故,其上疏“谈论前代故事”,必定皆有根据。薛氏所说三句实代表三件事,杨绾曰:“炀帝始置进士之科”,只说其一。所谓“炀帝嗣兴”,即指炀帝即位之初,或即大业元年(605)。所谓“又变前法”的“又”字,指炀帝即位再变一次法,然则“前法”为何?当指文帝的变法,也就是文帝在开皇七年废九品官人法,而创置贡举制度,包括前述设置三科。其实三科之中,秀才、明经两科之名称在过去实施察举制度时既已存在,开皇七年设置贡举制度的新义,应该在于创设“宾贡”科,以提拔新人。所谓“置进士等科”,包括两义:一为创设进士科,此科是炀帝改变文帝所设的“宾贡”科为进士科,所以说是“变前法”;一为“等科”,说明炀帝变前法之举,除新设进士科外,当还另有新的科目,根据笔者研究,此即“俊士”科,所以总共设有四科,亦成为唐初武德年间初行贡举之四科制度。
岑仲勉
如何证明文帝所设的“宾贡”科,到炀帝即位后改为“进士”科?此事前引拙书均有详细考证,兹提两例说明。其一为e条,但在两《唐书·房玄龄传》皆曰:“年十八,举进士。”显然两《唐书》是将碑云 “俯从宾贡”,改为“举进士”。按,房玄龄卒于唐太宗贞观二十二年(648),年七十一(《旧唐书》本传谓卒年七十,《新唐书》本传谓卒年七十一,碑志不明。但在《旧唐书》本传曰“房乔字玄龄”,《新唐书》本传曰“房玄龄字乔”,在碑曰“公讳玄龄,字乔”。由此看来,《新唐书》本传较接近碑文,此处乃采用《新唐书》七十一岁说。),其十八岁登科正是隋文帝开皇十五年(595),当时并无“进士”科之名称,碑志曰“宾贡”(科),是采用当时用法,可说合乎史实。过去学界只据两《唐书》记述房玄龄为进士出身,忽视《房玄龄碑》的重要性,等于忽视进士科的由来及其演变。若径言房玄龄举进士,并不符史实。易言之,房玄龄在开皇十五年(595)是“宾贡”(科)及第,并非进士科及第,但也说明进士科的前身即是宾贡科。其二为f条,笔者依据此志撰写《常鸿墓志与隋代宾贡科》一文(参看高明士,“常鸿墓志与隋代宾贡科”,《大唐西市博物馆藏墓志研究续一》,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7,第81—88页),读者可参照。根据志文,可知常鸿于开皇十六年 (596)参与“宾贡” (科)考试,而以“甲科”登第。此处之 “科”字,已暗示“宾贡”是一个科目。所谓“甲科”等第,正是进士科登第曰甲、乙第的前身。另一方面,房玄龄于开皇十五年(595)登宾贡科,而常鸿亦于开皇十六年(596)登宾贡甲科,说明宾贡科,或说开皇所创的贡举制度是每年举行考试,与唐制相同,则又是唐朝贡举制度沿袭自隋制的例证。至谓“宾贡”名称为“科举”之意者,即将“宾贡”泛称为考试制度,并不符史实,史上并无登上“科(贡)举甲科”之用例。(参看前引高明士,《隋唐贡举制度》,第一章)
二、尚书省六部与寺监关系
萨先生指出今人有谓尚书与寺监并不重复,盖尚书为制定政令之机关,寺监为执行政令之机关。但尚书既然制定政令,则中书门下所议者又为何事?若谓中书门下只议要旨,而将要旨制成政令者则为尚书,如是,中书门下何必设置五房?萨先生以为六部与寺监均是执行机关,而尚书省为行政总机。接着举六部与寺监职权有重复之事例,并引杜佑奏请裁撤职权重复之机关,扩大六部之组织,将寺监纳入六部之内。其不能裁撤者,法律上亦应隶属于尚书省。(上揭,第318—320页)萨先生所谓的“今人”,当指严耕望所撰的 《唐代尚书省之职权与地位》一文。(初稿刊于《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二十四本,1952.11。再稿刊于《唐史研究丛稿》,香港:新亚研究所,1969.10。增补刊于《严耕望史学论文选集》,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1.5,第431—507页,此处采用最后的刊本)其与萨先生论点接近的,还有岑仲勉,岑氏以为《六典》及《旧(唐)书·职官志》所记九寺职掌,都无上承某部之规定。如八寺各有所承,应按吏户礼兵刑工之次第分叙,且不应光禄独缺。(参看岑仲勉,《隋唐史》,北京:中华书局,1982、1984,第556页;同氏,《隋唐史》,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2002,第521页亦同)
严耕望
关于这些问题,其实严氏皆有说明,所谓重复问题,严氏曰:“重设之意义有二:一则上下之重,一则并列之重。”至于杜佑《通典》之说,严氏以为杜氏对于唐代前期尚书省之制度并无深切认识,自亦不能辨时制与旧制之差异,所以不明尚书、寺监、诸使三者性质之有别,亦自有故。至于光禄寺问题,政书不言其所承,推其性质,盖亦承受于礼部者。严氏之尚书省行政系统图,亦标示光禄寺隶属于礼部。(参看前引严耕望,“论唐代尚书省之职权与地位”,第471、477、479页)再者,郁贤皓、胡可先所著《唐九卿考》一书亦采用严氏说,指出六部与九寺五监的职掌各有侧重,六部为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具有领导的职能,颁布政令,由卿监百司施行,九寺在行政上受六部的节制,是中央内部的事务机关。(郁贤皓、胡可先共著,《唐九卿考》,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第49页)笔者此处赞同严氏说。
萨先生讨论六部与寺监关系,尚有以下两项问题:一是过于依赖杜佑说。杜氏是取唐朝后半期之制,上訾开元以前之制,甚为不妥,严氏已有批驳,不再赘词。论唐朝制度,应以唐初至开元前期之制度为据,其后已变形。二是“中书门下”及其设置五房问题。开元十一年,张说奏改政事堂曰中书门下,列五房于其后,分掌庶政。其政事印改为“中书门下之印”。(《资治通鉴》卷二百一十二《唐纪》)这是唐朝三省制度的一大改变,标示着唐朝前期制度到开元十年为止,其后为新制,萨先生取“中书门下”之运作方式,论述唐朝前期制度,并不恰当。
三、府兵制、均田农民与奴隶制
府兵制、均田农民、奴隶制等,是唐史上的重要问题,迄今海内外学者探讨甚多,限于篇幅,无法一一说明,此处只简单说明其问题所在。就府兵制而言,萨书有多处提及,尤其指出唐所以治理天下者,一是府兵之制,二是文官制度,而这两种制度又各有缺点。萨先生对府兵制有较高评价,其特质之一,是寓兵于农,农兵合一,士不失业,可以防止军阀割据。(上揭,第99—104、165页)按,府兵是不是兵农合一,学界有讨论,陈寅恪采肯定说 (参看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六,兵制〉,台北:里仁书局,1981,第139—140页),岑仲勉采否定说 (参看岑仲勉,《隋唐史》,第216—217页),学界迄今多采肯定说。将隋唐之强盛,归于府兵的说法,可能受邺侯(即李繁,李泌之父) 《家传》 (《玉海》卷一三八引)以及宋人观点的影响。唐太宗贞观三年,魏征对唐太宗说:“比年国家卫士不堪攻战。”(《贞观政要》卷二《直谏》)即说明府兵不能用来攻战,它的任务,主要在于轮番宿卫京师。唐朝对外作战的兵力,主要是来自征募。府兵为何不堪攻战?原因很多,此处无法详细探讨,但至少从其兵源检讨隋唐与西魏北周之差异,即可理解同样选取中上人家时,素质即截然不同。萨书第104页引王船山《读通鉴论》卷二十《唐太宗》条曰:“(府兵)实无一卒之可凭。”看似酷评,亦有值得深思之道理。府兵之法所以寖坏,萨先生多次指出在于高宗、武后时代 “天下久不用兵” (上揭,第157、246页),此说是取自《新唐书·兵志》,但唐长孺在《唐书兵志笺正》已指出此项记事有误,反而以为:“府兵之坏,正坐用兵之繁。”(唐长孺,《唐书兵志笺正》,北京:科学出版社,1957初版,第24页)当以唐说为是。萨先生又指出府兵是“二十为兵”(上揭,第224页),此说亦沿袭《新唐书·兵志》,唐先生亦作辩正,以为唐朝丁男都在二十一,其后更作放宽,但无以二十成丁,所以应当说是二十一为兵[参看前引唐长孺,《唐书兵志笺正》,第14—15页。按,唐氏此书后来收入《唐长孺文集》第5册,北京:中华书局,2011,读者可参阅。另外,台湾由杨家骆主编,《新旧唐书合钞》第九册亦收入唐长孺 《唐书兵志笺正》一书(鼎文书局,1973年),萨先生已不及参阅,殊为可惜],学界目前亦采唐说,宜作更正。由于萨先生写作此册时,两岸关系紧张,无法参阅唐氏书,不能责怪萨先生。
至于均田农民与奴隶问题,萨先生以为均田之制,每夫受田百亩,人各有田,农民从军,其田是由奴隶耕种。但奴隶来源,主要来自战争的俘虏,且受季节影响。如果俘虏少,则耕种与兵源都受其影响,府兵制度自然要归于破坏。这里较具争议的问题,在于农田劳动者究竟是农民,抑或是奴隶?(上揭,第156页)不论中国或者日本,争辩甚多,就农民而言,国家授受土地,其实是一种限田政策,对户籍、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都有限制,这种情况下的农民究竟是自由农,或相当于农奴,或相当于奴隶性质,学界亦争辩不休。奴隶属于贱民阶层,唐代贱民有多种身份,大要分官贱民、私贱民,从事生产之奴隶,究竟是属于何种奴隶?此事是否具备普遍性,抑或只是特定人家,仍待厘清,并非泛泛陈述,即能说清。萨书终究是通论书,此等问题,不宜苛求具体解明。[关于奴隶性质问题,包括海内外学者的探讨,可参看李天民,《中国中古良贱身份制度研究》(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第一章第一节“中古良贱身份制度研究的历史及理论方法问题”]
以上是萨书可读性之荦荦大者,瑕不掩瑜,虽是旧版重刊,仍不失学术价值,读者可细嚼品尝,定会有所创获。
作者:高明士 台湾大学历史学系名誉教授
编辑:周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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