馋水果吃了怎么办?“任性”小伙不花钱,专偷路边摊西瓜桔子
食指大动,馋水果吃了,就到路边水果摊“自助拿取”——难以想象,这种“任性”做法,会发生在已经成年的年轻小伙子身上。这名姓吴的被告人,连续3次趁夜色从路边摊盗窃西瓜和桔子,回家大快朵颐,最终因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今年20岁的吴某某来自江苏淮安,租住在上海浦东北蔡钟家宅。据他自己讲,找工作不顺利,身上钱也不多。
2018年9月的一天,吴某某突然很想吃水果,可又不想花钱买,这时他想起住处附近有条马路,此处有小贩用货车拉着西瓜等水果叫卖。
“这个卡车晚上就停在路边,撕开上面的网就可以拿出水果。”吴某某说。
监控显示,2018年9月11日凌晨2点多钟,吴某某鬼鬼祟祟溜到这辆卡车旁边,四下无人,而车主黄某某此时已经在驾驶室里熟睡。只见吴某某麻利地扯开车厢上盖着的黑色丝网,抱走了4个小西瓜。
2018年10月和11月,吴某某又想吃水果了,他故伎重施,两次从黄某某的货车上偷走好些桔子。
这次他没那么幸运,被害人黄某某向警方报了案,而监控探头把吴某某偷水果的过程拍得一清二楚。2018年11月4日,吴某某在网吧里被抓获,到案后他如实供述了自己偷西瓜桔子的犯罪事实。
庭上,公诉人问吴某某,为什么总是去偷被害人黄某某的水果?他回答说,因为那里偷起来方便。
浦东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有人要问了,吴某某偷的是西瓜和桔子,本身价值并不高,为何会以盗窃罪判处刑罚呢?
原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审理本案的倪法官说,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3次偷路边摊的水果,属于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因此法院予以支持。
作者:何易 王治国
编辑:徐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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