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钱想疯了!为谋私利虚报货物进口“洋垃圾” 被判三年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走私废物罪案件,被告人贺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将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走私入境,重量达90余吨。上海三中院以走私废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018年3月至4月,被告人贺某与朱某(另案处理)共谋,在明知涉案塑料盒子、聚丙烯次级膜系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通过外商提供虚假单证,并由外商采用伪装方式装箱,以不具有进口固体废物资质的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朱某所在的上海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以一般贸易的形式予以申报进口。相关报关费用由被告人贺某以“包干费”的形式支付给朱某。
2018年5月,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并将被告人贺某抓获。经查明,涉案的聚丙烯次膜重67.51公吨,塑料盒子重23.6公吨,均为限制进口固体废物。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贺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系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为原料的固体废物仍予以申报进口,重量达90余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贺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积极预缴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上海三中院依法对被告人贺某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6条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2条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款第3项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作者: 何易
编辑:沈竹士
责任编辑:沈竹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