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14年2月,被害人赵某为归还个人债务,于是通过被告人林某向上海某典当行借款120万元,林某要求以房产作抵押,签订150万元的抵押借款合同,多出的30万为保证金,并假意承诺只需按期归还实际借款120万元及利息。在典当行将150万元转入赵某账户后,林某向赵某收取倒扣的借款利息和服务费,并声称王某系典当行财务人员,让赵某将30万元转入王某账户,后由陈某陪同赵某进行转账,收取1.8万元服务费。贷款到期后,典当行要求被害人赵某归还15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并否认收取保证金,也否认林某、王某为典当行员工。
被害人唐某的遭遇与赵某如出一辙。同样是为了归还债务,唐某于2014年4月通过被告人林某向上海某典当行借款100万元。林某要求以房产作抵押,签订150万元的抵押借款合同,多出的50万为保证金,并假意承诺只需按期归还实际借款100万元及利息。4月29日,典当行将150万元转入唐某账户。被告人林某让唐某将保证金50万元和利息6万元转入贾某账户。贷款到期后,典当行要求被害人唐某归还150万元借款及利息,并否认收取保证金,也否认林某、贾某为典当行员工。
法官说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为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林某对某典当行称其可以为典当行介绍客户,因此有了合作。但是林某在生意过程中跟客户宣传,该典当行每笔借款要收30余万元保证金,客户收到典当行打款后林某要倒扣利息和保证金等,并最终将钱款转到自己帐下。
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借款人、出借人信息不对称,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诱使受害人签订虚高的抵押借款合同并从中牟利,骗取公民钱财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也符合“套路贷”犯罪的特征。林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承办法官依据事实和法律,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此外,责令被告人林某退赔被害人赵某人民币三十万元、唐某人民币五十万元。
作者:何易 胡巧玲
编辑:唐玮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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