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江洪波团队对美国对华高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机制与动向的梳理和解读。
新手段:清单式管理,灵活调整策略
目前,美国的出口管理在民用技术领域主要通过《出口管理法》(EAA)与《出口管理条例》(EAR)进行管辖。
《出口管理条例》根据《出口管理法》制定而成,进一步明确了出口管理的原则、商品管制清单、国家管制清单等内容。其核心内容是限制或禁止任何人或公司与特定国家或特定公司进行和管制物品相关的交易。采取的主要手段是通过“出口许可证”,基于出口货物类别、出口目的地国、出口货物最终用户和出口货物最终用途四个维度,对企业的出口行为进行管控。
从产品清单看,除了公开发行的技术与软件、人文与非科技的出版物、以及部分受其他机构管辖的商品(如军品、核原料等),所有美国境内的货物、美国境外由美国生产的货物、利用美国原材料、技术等生产的他国货物,均在《出口管理条例》监管的范围内(表1)。
新动向:扩大范围、加大力度、限制国际交流
总体上,美国出口管制呈现出加快调整出口管制制度、加大外资投资安全审查力度、限制国际人才交流与招募的动向。
2018年8月,美国参议院通过《出口改革管制法案》(ECRA),主要从扩充出口管制范围、强化出口审查、扩大出口辖制权力三方面加强对技术转让的管控。
比如,美国加强了对公司背景的审查,对外国人控股超过50% 的美国公司加强出口限制。美国还填补了目前法案中“新兴技术”和“基础技术”等关键技术的管制漏洞,要求对可能用于军事用途的敏感技术进行及时监控和全阶段管控,人工智能、网络安全等技术的出口将更为严格。鉴于《瓦森纳协定》等国际多边出口制度不具备法律效力,ECRA将成为美国出口管制的关键法案,进一步扩大美国出口辖制权。
同年8月,《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由美国参众两院签署生效,相比2007年《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极大地扩大了安全审查的范围。例如,该法案扩大了审查投资类型,新纳入了关键技术与关键基础设施企业的“非主动投资”与“少数股权投资”,以及涉及知识产权与关键技术转让的合资行为。此外,外国投资者在获得控制权上的任何股权变化都需纳入审查。
伴随着中美贸易摩擦,美国开始将学术深造、人才招募、学术合作等列为中国技术转移的方式,将经济纠纷中的强硬举措延续到高等教学领域,比如收紧学生和学术签证,缩短发给我国研究机器人、航空和高科技制造业等领域的研究生的签证有效期。
动态调整,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
在实施清单式管理的过程中,美国充分注重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在限制贸易(追求国家安全利益最大化)和促进贸易(追求国家经济利益最大化)上进行再平衡,以实现美国国家利益最大化。
以美国对华的《商业管制清单》为例,其调整的主要依据是中国技术的发展进程。如中微半导体的等离子体刻蚀机取得突破后,美国商务部在2015年宣布,由于在中国已有一个非美国的设备公司做出了和美国设备公司有相同质量和相当数量的等离子体刻蚀机,所以取消了对中国的刻蚀机的出口管制。
从列入美国出口管制名单的受限实体来看,截止2018年9月25日,共有133家中国大陆实体被列入限制实体名单,在全球受限实体中的占比约为15.7%,主要包括研究机构、大学、超级计算中心和实验室、民营企业以及相关人员。
作者: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信息中心馆员马征远、杨露,副研究馆员陈大明、陆娇
编辑:许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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