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曹某为何如此自信,起源于他前几天在驾校附近看到的一张小广告,上面写着“理论考包过,通过再给钱。”于是,他拨通了小广告上的电话。电话那头的男子自称姓王,开价3500元一人,曹某便给自己加码了1000元的好处费,以4500元的价格报给了林某。林某遂向自己的“文盲”学员岳某收取了4800元的“科目四包过费”。
同为驾校教练的杨某闻风而动,也带着自己的一个“文盲”学员搭上了这辆“顺风车”。
提供作弊工具的王某提出,进入考场前要对先两名学员进行“培训”。于是,曹某与王某约定于考试当天早上7点,带两名学员在驾校的停车场碰头。
到了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曹某见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驾车前来,二人随意寒暄了几句便直奔主题。只见,王某从车上拿出了作弊工具——两件藏有针孔摄像头的黑色毛衣。这件毛衣看起来普普通通,里面却大有乾坤:通过几根电线将摄像头、耳机和一个信号装置连接起来固定在毛衣内部。
介绍完作弊工具,王某对学员开始“培训”。他告诉学员,开始考试后,学员需要将先耳机带上,自己通过固定在学员胸前的针孔摄像头看到考题,随后把正确答案通过耳机告诉学员。如此一来,即使是大字不识一个的文盲也能顺利通过考试。
谁知,王某自以为能瞒天过海的作弊装置竟连考场入口的安检装置都无法骗过。考试当天9点,两名学员通过考场入口的安检仪器时,突然警报声响起,慌乱的两名学员立刻供出了等候在考场外的王某。案发后,驾校教练曹某、林某和杨某也相继到案。
驾驶员考试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属于“国家考试”的范围,被告人王某提供的黑色毛衣被认定为“作弊器材”。
本案中,虽是学员主动提出要在考试中作弊,但教练只要参与了作弊过程,都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8月,青浦区检察院对王某等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指控其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王某、杨某、曹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此外,本案中的两名作弊学生,虽然构不成刑事犯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七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检察官提醒,驾考作弊不仅破坏了考试应有的公平性和严肃性,更严重的在于其制造了“马路杀手”,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学员还是教练,都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对他人生命安全负责的态度对待驾驶考试。
作者:周渊 俞如宇
编辑:王翔
责任编辑:钮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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