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法官又来到张女士居住的小区,按了许久门铃也无人应答。小区居委会的一位负责人说:“听说过张女士的情况,她目前又怀了身孕,准备生第三胎。豆豆的奶奶曾经来居委会说,张女士拒绝吴先生和她探望孩子。豆豆的外婆也说张女士脾气暴躁,看不惯她让孩子睡地板、做繁重的家务,为此与张女士还吵过架……”
除了实地走访调查和多方核实证据,上海一中院还请了心理咨询师为该案的当事人进行心理评估。对豆豆的咨询结果是:“情绪稳定,但防御、戒备,回答问题明显是有备而来,刻板生硬,像在背书……”而张女士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心理评估。
此外,法院一直无法联系到张女士,直至本案宣判,张女士始终没有露面,一、二审她均委托其现任丈夫出庭应诉。
上海一中院:母亲抚养不当改判抚养权归父亲
首先,关于豆豆目前的生活状况。张女士称将带豆豆赴海外就学,却拒绝提供相应证据。张女士在没有为豆豆联系海外学校的情况下,便给豆豆办理了休学手续,致使豆豆辍学,侵犯了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其次,关于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张女士及其配偶没有稳定的工作,还在领取低保,并且也没有提供除低保外的额外收入和资产情况,无法证明有抚养豆豆的经济条件。
第三,监护人有保障被监护人安全的义务。学校要求家长接送学生上下学,小学一年级的豆豆却需要单程花费40分钟以上的时间独自上下学,张女士为此还向学校出具免责情况说明,对豆豆有失监护职责。
第四,关于豆豆的意愿。豆豆未满八周岁,身心发育还不够健全,思想、言行易被成年人控制,其关于随父或随母共同生活的意愿表述前后不一,未到应当听取孩子本人意愿的年龄,且子女的意愿也非法院确定抚养关系是否可以变更的唯一决定性因素。
第五,抚养权纠纷不影响父母亲权、监护权和探视权的存在和实现。张女士拒绝提供豆豆的学习、生活信息,不让豆豆与吴先生接触,致父女无法团聚,对孩子造成了感情上的伤害,不利于豆豆的身心健康成长。
第六,吴先生有稳定的工作和住所。吴先生的母亲出具了愿意协助抚养豆豆的书面声明。并且双方离婚后吴先生抚养豆豆的时间较张女士更长,且当时吴先生也配合张女士探望豆豆。
综上,上海一中院认为,吴先生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同时结合豆豆的实际需要、本市的平均生活水平,以及张女士再孕再育、领取低保的实际经济状况,酌情确定豆豆的抚养费标准为每月250元。
法官提示
本案的主审法官、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郭海云指出,法院在判断是否应当变更抚养关系时,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需要对未成年人目前的生活情况、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考查。同时,离异家庭的父母双方,应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去考虑和解决问题,遇事冷静处理,正面引导孩子爱父母双亲,努力创造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经济基础和生活环境,将对孩子的关爱和陪伴落到实处,尽可能减轻因双方离婚给孩子带来的伤害及负面影响,让孩子感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
作者:何易 王梦茜
编辑:徐晶卉
责任编辑:徐晶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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