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快播案成为法治公开课点赞

2016-01-13信息快讯网

核心观点

公正审判活动需要善意而非恶意的舆论环境,需要建设性而非破坏性的舆论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快播案终将尘埃落定,而由此引发的思考仍将继续。让我们为快播案这样一堂精彩的法治公开课点赞,也期望快播案式的庭审直播真正成为司法新常态

2016年“互联网开年第一案”的快播案庭审直播,迅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引发巨大社会反响,网上热评汹涌如潮,连续两天庭审、直播总时长达到20余小时的快播“涉黄”一案,直播期间累计有100余万人观看视频,最多时有4万人同时在线。快播案舆情、技术与司法交织的多元局面,庭审控辩双方表现的社会评价、技术中立能否成为有效抗辩事由,以及由本案衍生出来的诸多问题,都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关切。

笔者认为,快播案庭审直播已经成为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让无数网民见证了法庭辩论的魅力和看得见的程序正义。广大网民、司法人员都将从这起案件中获得尊重辩护权利、妥善处理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等有益的启示。

让程序正义真正成为“看得见的正义”

其一,尊重被告人及其律师的辩护权利。新华社发表的《要对快播案“狡辩的权利”报以掌声》一文赢得不少网民的喝彩。诚哉斯言,真理越辩越明,法理同样也是越辩越明。法律赋予了被告人及其律师充分的辩护权,即便是穷凶极恶的杀人犯,也有在法庭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在一个法治社会,任何公民都拥有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乃至“狡辩的权利”,任何司法机关都无权限制甚至剥夺当事人的辩护权,司法机关在最终裁决中可以不予采信被告人或者律师的“狡辩的观点”,但是应当尊重和保障被告人及其律师“狡辩的权利”。这才是法治社会应有的基本常识和常态。让被告人及其律师在庭审上畅所欲言充分辩护,既是对公民辩护权的尊重,也是程序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听得见的正义”。

其二,快播案式的网上庭审直播应为“互联网+”时代司法新常态。这次快播案网上庭审直播,还有一个重要的现实意义,就是互联网+庭审的技术让庭审变为法治的课堂,让围观的广大网民成为个案司法公正的见证者,让程序正义真正成为“看得见的正义”。看似简单的微博直播,却远胜过了无数次说教式普法教育。司法公开是杜绝暗箱操作的最好手段,在“互联网+”时代,通过互联网直播庭审过程,可以激发广大网民对司法公开的参与热情,让广大网民真正成为司法公开的参与者和监督者,从而倒逼个案的司法公正。

妥善处理独立审判和舆论监督的关系

其三,妥善处理独立审判和舆论监督的关系。既防止出现“舆论审判”,司法理性被舆论“绑架”,也要防止法官无视舆情民意的任性,而应及时回应舆论关切,主动向公众释疑解惑。庭审网络直播的基本前提是要确保“司法归司法”,法院的独立审判应当不受舆情的干扰甚至绑架,不能出现偏离法治理念的“网络审判”。就快播案而言,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任何突破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尽管网络舆论呈现一边倒的倾向,超过九成的网络受访者选择“快播无罪”选项。但司法机关不能迷失在舆情的漩涡中,而应认真甄别和吸取舆论中来自法律界和网络技术人士合理的观点,理性地独立审判。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新闻舆论监督张扬威力的传媒时代,同时也是一个彰显司法权威的司法时代。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打交道正在越来越趋于频繁。司法如何直面传媒,传媒如何监督司法,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网络舆论尤其是新闻舆论监督既要积极地有所作为,也要保持理性的心态和良好的限度感;同时,司法机关在主动接受媒体舆论监督的同时,也要妥善处理好司法与传媒、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而媒体的新闻舆论既要发挥满足和保障公众的司法知情权及表达自由,又要发挥监督、督促和支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建设性作用,防止出现所谓舆论审判、恶意炒作等对独立审判和公正审判的破坏性效应。

呼唤建设性而非破坏性的舆论监督

审判活动本质上是一种高度理性化、专业化和程序化的判断推理的过程,要求法官尽可能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要求审判活动尽可能排除情感因素以及外界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和介入。如果舆论过于热衷炒作,甚至俨然搞成“舆论审判”,就有可能诱发法官哗众取宠的潜在心理,同时也可能给法官造成过大的心理压力。舆论监督要注意防止形成情绪化的“舆论审判”,“舆论审判”这种局面一旦形成其后果将可能是非常危险的。实践中,的确有个别案件的判决是法院迫于承受过大的舆论压力而作出的完全迎合舆论呼声的判决。这种判决可以博得一时的“大快人心”,但其公正性是值得怀疑的。这方面的案例及教训其实并不罕见。

公正审判活动需要善意而非恶意的舆论环境,需要建设性而非破坏性的舆论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快播案终将尘埃落定,而由此引发的思考仍将继续。让我们为快播案这样一堂精彩的法治公开课点赞,也期望快播案式的庭审直播真正成为司法新常态。

文/刘武俊(作者为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辑、研究员)

©2014-2024 dbsq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