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执行存“四大误区”
从2016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20元调整到2190元,增加1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8元调整到19元。这是自1993年以来本市第23次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即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最低工资制度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党和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主要考虑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企业人工成本等因素,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共同研究提出方案。在方案拟订过程中,充分听取了企业和劳动者等方方面面的意见,既关注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也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兼顾了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
有人说,单位职工每月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也有人认为,符合最低工资规定,就是职工每月到手的工资不低于2190元。
其实对于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实践中确有不少误区。
误区一
只要是单位职工每月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有人认为,只要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单位每月支付给他的工资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种说法是片面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中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所谓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简单地讲,第一要保证出勤,第二要听从单位的工作指令。
如果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比如说当月请过病事假,那么月工资就可能低于2190元。需注意,对于劳动者由于工作能力等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只要劳动者正常工作,其工资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假期工资。
还有的人问:请产前假和哺乳假职工的工资是否可以低于最低工资?对于请产前假和哺乳假职工,没有规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但是请产前假和哺乳假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原工资的80%,而原工资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上请产前假和哺乳假职工的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80%。
误区二
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就是到手工资≥2190元
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每月到手工资不能低于2190元,但这并不意味着每月到手工资不低于2190元,就符合最低工资标准。
按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列入工资总额,自然也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是对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项目,则各地规定不一。
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低工资不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浙江、深圳、广州、陕西、海南等地规定,最低工资不需要扣除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江苏则规定,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月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全国目前只有上海、北京等少数地方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此两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
上海明确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相比原国家劳动部的规定,本市将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也剔除在最低工资以外。但其他补贴如副食品补贴、通讯费补贴等,则可计入最低工资。此外,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也应从最低工资项目中剔除,其他如工龄津贴等,则不在剔除范围之内。
需注意,最低工资规定并未剔除每月发放的奖金,所以奖金可包含在最低工资中。但不管工资奖金的比例如何规定,职工每月实际到手的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小王原本每个月基本工资2020元,还有1000元加班费,另外她个人缴纳的几百元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也由公司缴纳。几天前,小王听说从今年4月1日起,上海的月最低工资提至2190元,想到这下每月收入可以增加170元,心里乐滋滋的。
可她还没高兴几天,老板宣布:基本工资是涨到2190元,但以后她个人缴纳的几百元社会保险费,都要从加班费中扣除。这样一来,工资不是等于没涨吗?小王有点想不通,政府明明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我们这些拿最低工资的职工怎么会还是原地不动呢?
小王老板的做法是值得质疑的。不是说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不可以从加班费中扣除,而是扣除了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以及加班费1000元,小王的到手工资仍然必须达到2190元,这才符合最低工资标准。
误区三
实行提成工资等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存需要,具有法定的强制性。除特定情形外,无论采取何种工资计发的方式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6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现在一些用人单位对职工实行绩效考核,发放提成工资。这是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体现,确能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多劳多得。实行提成工资后,可能由于员工能力或市场等情况,导致员工无法完成约定的工资计发的最低销售额。尽管如此,用人单位也不能不支付工资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不应把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即员工不能没有保底工资。当然,这个“底薪”不同于最低工资,可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劳动者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实际所得就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由于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且每月发放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年底发放的一次性年终奖,不能再“分摊”在每月发放的最低工资里面。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应按每月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其他至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另外,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必须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基本计件单价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内应完成的正常劳动确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量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超额计件单价用于计算劳动者超出正常劳动的工资报酬。
对于合理确定的基本计件单价,劳动者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对于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工厂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或依法订立的厂规厂纪减发其月工资。但如果劳动者在工厂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已履行正常的劳动义务,其工资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误区四
计算病假工资基数≥1752元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计算病假工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并非最低工资标准,更非最低工资的80%,而是以上三个原则,同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190元。但是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1752元。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单位另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