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至9月露天工作应得高温津贴 标准为每月200元

2016-05-26信息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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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由于当月天气温度没有一天达到35摄氏度以上,引发了高温津贴到底发还是不发的争议。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本市已对此作出统一规范。

近日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中明确: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不含33摄氏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取决于工作场所是否为露天或室内温度是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而与当月的气温高低没有关系。只要职工被安排在6月至9月露天进行工作,就应该得到高温津贴;如果是在室内开展工作,即便是夜班期间的工作环境温度超过33摄氏度,同样也应得到高温津贴。而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对尚处在试用期且符合发放条件的员工,单位同样应当发放高温津贴。(据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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