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李磊:用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李磊在市检察院青年论坛成立活动上作主题汇报。施剑轩摄
人物小传
李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检察官。从检12年来,他严格把关,办理了大量在全市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获“全国检察机关优秀侦查监督员”“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业务能手”“上海市先进工作者”“市级机关青年岗位能手”等荣誉。2013年,他获评“上海检察业务专家”;今年6月,他还获得“上海市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从法学院毕业进入检察机关工作,李磊既在基层检察院待过,也在检察分院干过,如今又被选调到市检察院。平台越来越大,可他干的事却始终没变——一名侦查监督检察官。
侦查监督,对不少人来说颇感陌生。可对李磊来说,他的工作却会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产生直接影响。“简单地说,我的工作就是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当然,也有对侦查机关的监督。”作为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第一道关口的“把关人”,证据始终是他评判案件的标准。在办案的同时,他也在不断思考,司法公正如何让人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理性客观才能找到司法公正的“关键突破”
宝马、交警、拖拽、死亡……2015年3月,闵行交警茆盛泉在执勤时被一辆宝马车拖拽致死。案发后,这起案件的走向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职业敏感使然,李磊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就与闵行区检察院取得了联系,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当时,李磊刚刚调任市检察院不久,被任命为侦查监督处审查逮捕科检察官。“这起案件舆论关注度高,在证据搜集、事实认定等方面必须要仔细把握。”案发第二天,李磊就赶到闵行区,与承办检察官一起投入提前介入工作。
“一旦我们提交的证据合法性在庭审时被对方律师质疑,将会让公诉人很被动。”在与闵行区检察院侦监部门的承办人交流时,李磊建议应在提取肇事车辆及其他车辆的行车记录视频等证据时特别注意程序规范。
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后,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罪名适用又在检察机关内部产生了分歧。在案件讨论会上,有人提出犯罪嫌疑人在看到被害人抓住车辆情况下,明知会造成严重后果仍然加速,应以故意杀人罪批捕;也有人提出,这起案件更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李磊综合全案相关证据认为,以故意伤害罪批捕更为恰当。这一观点被案件承办人采纳,以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而最终案件的判决结果与审查逮捕时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罪名完全一致。
不论是对首例、新类型案件的个案协调,还是对重大热点、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提前介入,抑或是在各类专项行动中的类案指导,直至后期的备案审查、建立典型案例库,有多年基层工作经验的李磊,善于抓住基层检察官的关注点。
查微析疑让每起经手案件都成为“优质产品”
涉及全国各级代理商6.5万余人、涉案金额6.4亿元,2012年“家帝豪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案”牵动着社会舆论的神经。而这起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就是时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侦查监督处办案四科科长的李磊。
审查逮捕案件的难度在于时间紧、证据粗。此时案件还处于侦查初期,犯罪事实往往尚未被全部查清。“家帝豪”案牵扯的人员众多、证据情况复杂,仅侦查卷宗就有近百册。案件的“生命”在于证据,但时间是紧迫的,7天的批捕期限是一道绝对不能超过的红线。
13名主要案犯,每个人背后都有着厚厚一摞案卷,短时间内能看完就已是“高难度动作”。李磊把自己关在办公室内,一头钻进那半人高的案卷材料中。在审查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案卷时,他发现黄某某虽然在自己的QQ空间内转载了一封有负面影响的信,但言语用词较为平和,而阅读量只有区区几人。
“犯罪事实虽然较为清楚,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大。”尽管这是一起举国关注的大案,各方对于将涉案人员进行严肃查处的呼声也很高,可李磊觉得,案件质量永远是第一位的,严守底线,严防错案、保障人权是所有侦监承办检察官的基本价值追求。在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后,他对黄某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类似的大要案对李磊来说并不稀奇。“范某持枪杀害多人案”“成某等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福喜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近年来,他经手的大小案件超过700起。对存在重大犯罪嫌疑和社会危险的案犯,李磊善于在梳理证据和分析预判的基础上,设身处地地处理好刚性监督与柔性配合的关系。
尊重人权成为催生制度创新的“意外之手”
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双方未达成刑事和解……2007年,当时在宝山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工作的李磊,接到了这样一起普通的故意伤害案。从证据看,对犯罪嫌疑人非常不利,对其批准逮捕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
“一个没有前科劣迹的人,又是初犯,动手打人也是工友之间口角之争引发的。”在李磊看来,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会对犯罪嫌疑人和其家庭带来重大负面影响。
抱着一丝希望,李磊没有立即做出批捕决定,而是与办理案件的民警、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进行沟通。一谈才知道,原来犯罪嫌疑人也有赔偿的意愿,只是赔偿能力有限,而被害人在听到犯罪嫌疑人家属道歉后,也主动降低了赔偿要求……最终结果是双方达成了和解,他也据此以无逮捕必要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次看似偶然的决定,却无意中契合了当前正在探索的一项新制度。在检务公开和审查逮捕司法化的背景下,李磊积极参与研究创设了逮捕公开审查程序。该程序打破原先封闭式、单向性、行政化审查的弊端,遵循刑诉法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的精神实质,让检察官在逮捕阶段得以全面听取公安机关、辩护律师、被害人、当事人家属等多方意见,进行观点交换和有效沟通,为是否作出批捕决定提供决策依据,侦查监督检察官从幕后走向台前,用程序吸纳不满,以公开促公正,深度融情释法,用看得见的方式体现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办案的温度。
2013年1月至2016年8月,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共举行逮捕公开审查656人次,多次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第三方进行观摩。经审查不批准逮捕446人,不批准逮捕率68%,不捕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没有一人逃逸、重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