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照改嫁与否,又有什么关系?”

2018-03-16信息快讯网

“李清照改嫁与否,又有什么关系?”-信息快讯网▲越剧中傅全香扮演的李清照

【在还原这场错综纷纭、众声喧哗的论争时,我们也需要时刻保持清醒,探究此事的真伪虽然关系到对李清照晚年心境的体察,也牵涉到对《投翰林学士綦崈礼启》《金石录后序》等作品局部内容的理解,但终究不能喧宾夺主地取代对李清照其他作品的研读。】

尽管从少年时代起就享有诗名,成为世人瞩目的才女,可围绕着李清照的生平依然存有不少疑点。胡仔的《苕溪渔隐丛话》、王灼的《碧鸡漫志》、晁公武的《郡斋读书志》、洪适的《隶释》、赵彦卫的《云麓漫钞》、李心传的《建炎以来系年要录》、陈振孙的《直斋书录解题》等诸多宋代文献,不约而同都提到她晚年有过失节再嫁、涉讼离异的经历,就曾引发旷日持久的争议。秉持“辨章学术,考镜源流”的宗旨,对这段学术史的递嬗迁变加以总结和反省,毋庸置疑是极为必要的。美国斯坦福大学汉学讲座教授艾朗诺的新著《才女之累:李清照及其接受史》(夏丽丽、赵惠俊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便针对这场聚讼纷纭的论争,用了整整三章的篇幅,系统梳理了南宋以来直至现当代的接受过程。不过在作者竭尽全力地整合资料、排比线索之际,也偶尔会因为见闻不周而顾此失彼,甚至得出不尽符合实情的结论。比如在第八章《维护寡妇形象,否认再嫁事件:明清时期的接受史》中,他逐一胪列各家辩诬之词,指出“在清代学者为其行为所作的辩护之下,李清照得以正名,重新成为了一个备受尊重又从未再嫁的女性”;随后在第九章《现代主义、修正主义、女性主义:现当代的接受史》中,又提到“1957年,黄盛璋出版了两种篇幅甚巨的论著,一种是李清照和赵明诚的年谱,一种是对‘李清照生平事迹’的研究。这两种论著的出版,使得关于李清照的学术研究发生了剧变。综观黄氏的两种论著,其可以被视为对清代否认李清照再嫁思潮的首次严正质疑”,并进而强调“黄氏的工作引起了学术界对于李清照再嫁是否属实的论争,这个论争风靡于接下来的四十年,甚至直到今天还尚未完全消退”;在全书的《结语》部分则再次重申“直至20世纪50年代后期,清末以来被改造的李清照形象才遭到质疑,这一质疑转而触发了广泛的学术争论”,俨然将黄盛璋视为不袭旧说而另树新义、再掀波澜的第一人。艾朗诺还特别提到由何广棪编纂的《李清照改嫁问题资料汇编》(九思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0年。按:花木兰文化出版社于2009年又出版过此书的增订本,艾朗诺大概还未曾寓目),认为“全书共计三百多页,转载的资料来源自现代学术界(绝大多数出现于黄盛璋的文章之后),内容涉及正反两个方面。此书也可以算是关于此议题之文字的一种选本”,由此不难推知他立论的主要依据。充分借鉴前人成果,以避免徒耗精力,原本无可厚非,可研究者也必须时刻保持警惕,此类资料汇编在提供检索便利的同时,往往会因为关注焦点的限制或编者视野的偏狭,未必能够如实地呈现历史的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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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广棪《李清照改嫁问题资料汇编》

受到艾朗诺大力表彰的黄盛璋,毕生研究范围主要集中于历史地理和文物考古领域,但在宋代文史方面也颇有造诣,《李清照事迹考辨》(载《文学研究》1957年第三期)和《赵明诚、李清照夫妇年谱》(载1959年《山东省志资料》第三期。按:艾朗诺一时疏忽,误以为两者都发表于1957年)力主李氏晚年再嫁确有其事,正是他的代表之作。不过在此之前,他还发表过一篇《李清照金石录后序作年考辨——兼辨生年、嫁年、卒年》(载1948年《东方杂志》第四十四卷第十二号),尽管并没有直接涉及再嫁问题,可一开篇就感叹女词人身世坎坷,“遭中原丧乱,国破家亡,以孑然孤嫠,播徙流离,暮年遭遇,可哀也已。而宵小腾讥,横诬晚节”,并感慨幸有清人俞正燮为之撰著《易安居士事辑》,“排比事迹,依年考订,发潜阐幽,功至可纪,改嫁诬妄,已成不易之论”,对清人所作正名辩白之举显然相当认可。文中不少结论都被他后来撰写的那两篇论文承袭,并有进一步的阐发,自身反倒逐渐湮没不彰。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在1962年整理出版《李清照集》,“除尽量搜罗李清照现存的诗、词、散文等作品外,还收集了许多有关李清照的历史以及前人对李清照及其作品的研究、评论、书录、序跋、题咏等参考资料”(《出版说明》)。黄盛璋的这些论文正是编辑者参考借鉴的主要对象,只是各篇所受到的待遇有着天壤之别。在书后附录的《参考资料》中,《赵明诚、李清照夫妇年谱》和《李清照事迹考辨》后来居上,不但被全文转载,且置于宋代以来各类资料之前,极为引人瞩目;而《李清照金石录后序作年考辨》一文,仅在“金石录后序作年问题”的小标题下被摘录了部分片段,上述那段称赞清人翻案的评论更是被删削殆尽。这样的处置方式,很容易导致读者忽视黄盛璋在“李清照再嫁”的问题上,前后持论并没有一以贯之。从尊重作者的角度而言,当然应该依从他经过深思熟虑、斟酌损益之后的最终看法;不过就学术史研究而言,深入考察研究者学术观念的转变过程,显而易见也是题中应有之义,决不能等闲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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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盛璋《李清照金石录后序作年考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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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在1962年整理出版《李清照集》

如果继续钩稽蒐罗相关文献,还会发现近代学界围绕着“李清照再嫁”问题的纷争,并不始于艾朗诺所认为的上世纪50年代末,实际上从二三十年代起就已经逐渐呈现各树壁垒甚至针锋相对的局面了。在这场论争中,接纳清人意见的学者毫无疑问数量最多。胡云翼所编《李清照及其漱玉词》(亚细亚书局,1931年)就特意指出:“有人说易安晚年改适张汝舟,夫妇不睦,易安有‘猥以桑榆之晚境,配此驵侩之下材’之愤语。……但俞正燮在他著的《癸巳类稿》,则根据许多理由,证明了这种说话法是极谬妄的。”径直依据清人的考订来为李清照辩护。陈朝义的《李清照与朱淑真》(载1935年《女子月刊》第三卷第三期)更是斩钉截铁地声称:“清照向来勇于批评并杂讽讥,触怒的人必多,且男子脑中深埋着‘女子无才便是德’的思想,对清照这样的女子,诬蔑,中伤,要加以摧残,自是意中的事。我们纵未得知有人替她辩护之前,也不会贸然相信,在理学盛行的宋代,而有快近五十岁的老妇人改嫁的事实。”认为再嫁说荒唐无稽,完全是恶意构陷,根本毋庸置辩。流风所及,连一些海外汉学家也关注到清人的意见。铃木虎雄在1922年发表《女词人李易安》(收入《支那文學研究》,弘文堂1925年),数年之后就有了陈彬龢的中译本(载1927年《妇女杂志》第十三卷第四号),文中提及:“如此笃于旧情之妇人,而竟谓其有改嫁之事,以常情度之,是不可信,今幸得诸家之考订,匪特女士千余年不白之冤得以昭雪,即后世钦慕女士之才华如不佞者,亦增无上快慰也。”对各家所作辨正析疑大为称赏,清人考订之缜密周详由此也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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铃木虎雄《女词人李易安》(收入《支那文學研究》)

清代学者坚称再嫁、离异等均为妄诞不实的流言,其出发点正如艾朗诺所言,是为了“维护寡妇形象”,使李清照“重新成为了一个备受尊重又从未再嫁的女性”,似乎这些事情一旦属实,势必有损女词人的清誉令名。尽管近代以来仍有部分学者持此论调,如德麟的《读李清照的漱玉词》(载1936年《蒲声》第二期)就反诘道:“那有守到将就木之龄,在从前提倡节操的时代,又想到再醮的道理?况易安与德甫伉俪间的感情是很笃厚的,绝不忍出此。”然而随着两性地位和婚姻观念的不断变化,人们对寡妇再嫁的态度也渐渐有所改观。胡适编注的《词选》(商务印书馆,1927年),在作者小传中虽然认为“李清照是中国最著名的女子,才气纵横,颇遭一般士人之忌,所以相传有她改嫁张汝舟之说”,并摘录俞正燮、李慈铭等人为其辩诬的主要论据,可与此同时又附上一笔:“改嫁并非不道德的事;但她本不曾改嫁,而说她改嫁了,那却是小人的行为。”尽管未及引申展开,但若联系到他先前在《贞操问题》(载1918年《新青年》第五卷第一号)中所说的:“妇人若是对他已死的丈夫真有割不断的情义,他自己不忍再嫁;或是已有了孩子,不肯再嫁;或是年纪已大,不能再嫁;或是家道殷实,不愁衣食,不必再嫁;——妇人处于这种境地,自然守节不嫁。还有一些妇人,对他丈夫,或有怨心,或无恩意,年纪又轻,不肯抛弃人生正当的家庭快乐;或是没有儿女,家又贫苦,不能度日;——妇人处于这种境遇没有守节的理由,为个人计,为社会计,为人道计,都该劝他改嫁。”可知他的兴趣专注在推求事实的真相原委,并不认为寡妇改嫁本身有何不妥,与前人的立场已经有所不同。

胡适的意见在当时颇具代表性,董启俊在《旷代女词人李清照》(载1933年《中国语文学丛刊》创刊号)中就撮述过他的意见,并做结论道:“本来这种事我们无浪费笔墨之必要,因为以新道德眼光观之,守节并非光荣,而改嫁也并非是件大逆不道的事;可是以无说有,那是不应该的。”与胡适所言简直如出一辙。就胡适在当时的地位和声望而言,其影响所及自然绝不仅限于文学研究一隅。陈东原在撰写《中国妇女生活史》(商务印书馆,1928年)时专门设立了一节《旷世女文人李清照》,议及再嫁问题时,最后的结论也几乎是在转述胡适的看法:“改嫁原不是丑事,然而她没有改嫁,诬之为改嫁,岂非大不平么?”陈氏在《自序》中坦言搜集资料时曾得到胡适的鼓励和指导,对《词选》中的评述想必不会置之不顾。在撰著时他还抱有两点希望,“第一个希望,希望趋向新生活的妇女,得着她的勇进方针。第二个希望,希望社会上守旧的男男女女——自信旧道德极深的人们,能明白所谓旧道德是怎样的一种假面啊”。可见他对李清照再嫁的态度也同样与清人貌同心异,而和“五四”以来所倡导的全新的女性观、婚姻观密不可分。黄盛璋后来在《李清照事迹考辨》中提到“改嫁不改嫁本不关紧要,但这里牵涉到史料的真伪与事实的是非两个问题”,沿波讨源一番,其研究旨趣实际上就肇端于胡适等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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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目录

伴随着两性地位和婚姻观念的潜移默运,学者们对李清照再嫁的态度也逐渐显得游移不定。王献唐、王献九、齐蕴璞等人在1935年经过反复商讨,最终选定三十位山东籍“有功于民族国家者”,并着手“编列其平生事略,立为乡贤,以作矜式”。李清照作为唯一的女性也赫然在列,在介绍其生平时说道:“《苕溪渔隐丛话》称其再适张汝舟,《云麓漫钞》又载与后夫构讼事,确否无可考。”(1935年《新闻通讯》第27期《有功国家民族之历代乡贤》)对此事的真伪不置可否,显然并没有觉得这样会有损乡贤的形象。龙榆生的《漱玉词叙论》(载1936年《词学季刊》第三卷第一号)虽认为“改嫁之说,殆为‘莫须有’矣”,但同时指出即使宋人所言不虚,也不能归咎于李清照:“则是汝舟蹈隙乘危,饵以甘言,欺人寡妇,震其才名之显赫,因遂强迫以同居,藉令事实有之,吾辈当矜愍之不暇,宁忍责以失节乎?”颇能体谅她晚年的窘迫处境,措辞大有回旋的余地,并不像前人那样求全责备。鸥盦的《谈李清照的再嫁问题》(载1944年《文友》第二卷第十期)尽管也认可清人的意见,可随即又强调:“在已经打破贞操观念的我们看来,寡妇再嫁原是极合情理的事,就使再嫁之后,又闹离婚,也是司空见惯,绝不会因此而使她的人格和名誉受到损失。”较诸清人竭尽全力维护李清照守寡形象的做法,其立场显然颇存异趋。

直接和清人翻案意见截然对立的也不乏其人,甚至还出现了王辉曾《李清照改嫁考》(中华印书局,1932年)这样的专著。王氏认为“假如我们用冷静的态度,站在文学的立场上,不必感情用事,细心的研究一番,然后知道李清照的改嫁,实在没有辨证的必要”,直斥前人辩诬之举徒劳无益。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他仔细爬梳检讨了宋人的记载和清人的考辨,最终判定:“清人辨护李清照改嫁的主旨和动机不外乎上边所说的以清朝的伦理观去绳宋朝的女子,他们方法又不合乎逻辑,我们觉得总不如宋朝人记宋朝的事比较可信些。何况胡仔、赵彦卫、李心传诸人和李清照的年代相差无多呢?所以说李清照改嫁没有辨证的必要。我们不一定说她非改嫁张汝舟不可,但是最低的限度,我们相信改嫁是宋人的记载,总比清人以感情用事的辨证可靠。”虽然在史料征引和文献考订等方面,王书多有疏漏而未臻严密,但也足以说明黄盛璋的论著绝不是“对清代否认李清照再嫁思潮的首次严正质疑”。王辉曾在自序中还特别致谢道:“蒙赵万里先生借给我圣译楼本的《梅苑》和其他善本书籍,又蒙许之衡先生为我题字及订正了许多错误。”赵万里此时刚刚完成《校辑宋金元人词》(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31年),胡适在序言中曾盛赞“这部书的长处,不仅在材料之多,而在方法和体例的谨严细密”。书中也收录了重新辑录校订的《漱玉词》,赵万里对此相当满意,自诩道“自此本出,汪(玢)、王(鹏运)诸本皆可废矣”(《词概》,载《赵万里文集》第二卷,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2年)。他对李清照的生平和创作绝不会陌生,在为王辉曾提供文献资料时,对其主旨显然不会漠然置之,或许还会辅以相关线索。许之衡同样擅长词曲声律,撰有《曲律易知》(饮流斋著丛书本,1922年)、《中国音乐小史》(商务印书馆,1931年)等。他能针对书中内容献疑商讨,并为之题写书名,对王辉曾的观点想必也多有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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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辉曾《李清照改嫁考》

王辉曾对清人的批评如此尖锐犀利,不久就引发了反对者的声音。朱芳春在张真园、黎锦熙、吴新斋等人的指导下撰写《李清照研究》(连载于1935至1936年《师大月刊》第十七、二十二、二十六、三十期),其中有一节《关于李清照改嫁》,斥责宋人所说“都是些卑陋的,道听途说,没有证据胡乱抄袭轻于记载的东西”,而盛赞清人的考辨“一步深一步有条有理的将宋人的误谬都给解释了,改正了”。最后则很不屑地提到王辉曾的《李清照改嫁考》,认为其中所述“实在无有反驳的必要,大家读了他那本书,就知道完全是根据臆想和好奇心理的冲动而发,除了将宋人的谬论重复一下外,没有找到更多的论证”。尽管她也同样“没有找到更多的论证”来进行有针对性的批驳,但由此也可见王辉曾的著作在当时并非无人知晓。只是由于时代邈远,才导致后来的学者囿于见闻而未能予以应有的关注,其中就包括艾朗诺所倚重的《李清照改嫁问题资料汇编》,甚至在该书的增订版中也依然付之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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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芳春在张真园、黎锦熙、吴新斋等人的指导下撰写《李清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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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东华《李清照》

以上追溯了近代学界围绕着“李清照改嫁”问题而产生的一系列争论,可见艾朗诺所述“民国对于李清照的叙述还有另一个明显的特点,即不会提到她的再嫁。就算是提到了,也会被否认为是恶意的诽谤”(《才女之累》第九章),完全是以偏概全的判断,并不符合实情。不过在还原这场错综纷纭、众声喧哗的论争时,我们也需要时刻保持清醒,探究此事的真伪虽然关系到对李清照晚年心境的体察,也牵涉到对《投翰林学士綦崈礼启》《金石录后序》等作品局部内容的理解,但终究不能喧宾夺主地取代对李清照其他作品的研读。这一点其实近代学者也多有议及,傅东华所撰《李清照》(商务印书馆,1934年)开宗明义就讨论起“我们对她应处的态度”,认为“人既因词而传,我们若离其词而专论其人,那就没有意义,或因其人的品评而牵涉其词的褒贬,那就更不合理”,指出清人的考订“只是替她的人辩护,不是替她的词辩护。故我们对于他们这种搜讨的工作,诚然不能不表相当的尊敬,但不能认这样的工作为切要的工作——质言之,就是不能认他们为批评家”。类似的看法还见于刘雁声的《女词人李清照》(载1945年北京《妇女杂志》第六卷第三、四月号),强调在研究中不能舍本逐末,“在崇敬她的诗词方面来看,改嫁与否,又有什么关系,大概或者不是研究李清照所必须的吧?至于改嫁何人,那更不必去注意了”,“清人之辩诬,未免有些失去研究或者述说李清照文学正面吧?”这些意见的提出虽然迄今已有大半个世纪,但对现在的研究者而言,恐怕依然需要深长思之。(作者为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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