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公众视线的“鸿茅药酒”事件,背后有多少疑点?

2018-04-15信息快讯网

走进公众视线的“鸿茅药酒”事件,背后有多少疑点?-信息快讯网

今日“鸿茅药酒”一下子受到了诸多网友的关注。事件起因简单概述如下:

前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担任麻醉医师、现某医药科技公司创始人谭秦东于2017年12月19日在“美篇”上发布帖子《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注:原帖为“鸿毛药酒”)。2017年12月22日,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到凉城县公安局报案称:互联网上有人对“鸿茅药酒”进行恶意抹黑,称鸿茅药酒 是“毒药”。网上的大量不实言论和虚假信息,致多家经销商退货退款,给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凉城县公安局于2018年1月2日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1月10日对嫌疑人谭秦东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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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对其逮捕。目前案件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这两天,不少主流媒体也纷纷跟进报道这一事件,但综合目前已有的相关报道内容看,此事迷雾重重,究竟是谭秦东恶意造谣?还是背后另有利益关联?在现有的证据情况下还很难说清。其主要疑问点如下:

问题1、鸿茅药酒到底有没有毒?

今天,微信公众号“丁香医生”的一篇名为《某药酒违法2630次安然无恙,医生发1篇科普文却被跨省抓捕》的文章明确指出,鸿茅药酒有毒,因为鸿茅药酒“广告材料里公开的成分表”中明确写有:何首乌、槟榔和酒精等,“权威机构”“早有解读和定论”的“毒药”。且该文还引用了同为医学健康媒体的“春雨医生”的《公然用濒危野生动物入药,鸿茅药酒底气何在?》一文,暗指鸿茅药酒的成分中含有国家一级濒危保护动物豹的豹骨。

那么问题来了。

首先要明确一点,抛开剂量谈毒性都是耍流氓。此前,在“保护民族品牌,振兴中蒙医药”发展研讨会上,中国中医科学院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梁爱华就曾以“鸿茅药酒”为例说明了中药的“毒性”问题:“鸿茅药酒含有60多味中草药。其药方中的半夏、南星、何首乌等药材在药方经过调制后,一天的用量合算下来,实际上最后只能吃到20几毫克,这个含量并不会引起问题。”梁爱华还特别介绍:“中药的炮制和加工过程中有很多精道的祖传方法,比如说炮制的过程中会发生成分的转变,有些是有毒成分的减少,最后可能会导致有毒物质产生了解毒的作用。所以我们不能一看到汞和砷就认定这是有毒的物质,大家应当改变这个观念。“

此外,中医大方学者王凤兰也表示:“鸿茅药酒是典型的拥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包括核心的理念和核心的制药用法的传统制剂,2014年它的酿造工艺就入选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四级申报体系,从县级、市级、省级,最后才能进入国家级,需要经过一环一环申报,是有严格的审核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核心的概念有很久远的历史传承性,而且还有通过代代相传。”

但另一个事实却是:鸿茅药酒存在一定问题。有媒体根据近十年的职能部门的公告文件做出不完全统计,鸿茅药酒广告曾被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2630次,被10省市18次采取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鸿茅药酒或多或少隐瞒自己“非处方用药”的身份,而不是保健品,不提自己的禁忌人群,极易造成误导,屡遭处理之后,仍然坚称“所有人都能喝”。

所以,鸿茅药酒到底有没有毒?是不是每个人都能喝?我们不得而知,需要有关权威专家出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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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跨省追捕是否应更加慎重?

2017年12月22日,内蒙古鸿茅国药有限公司一员工受公司委托向凉城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该员工称:近期多家公众号对“鸿茅药酒”恶意抹黑,甚至宣称鸿茅药酒是“毒药”,大肆散播不实言论,传播虚假信息,误导广大读者和患者,致多家经销商退货退款,总金额达827712元,造成公司销量急剧下滑,市场经济损失难以估量,严重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经侦大队的一份材料办案说明显示,报案内容涉两篇文章:一篇是安徽黄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站“雪球每日最热”的文章,一篇是来自南京蓝鲸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站上谭秦东所发文章。经调查取证,警方认为,前者不构成犯罪。

于是,2018年1月10日凉城县公安局对嫌疑人谭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1月25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对其逮捕。

谭秦东,现年39岁,2010年中南大学麻醉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获医师资格证书和临床执业证书,曾在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担任麻醉医师,担任过制药公司的医学事务专员和顾问,2015年起自主创业开办医药科技公司。

谭秦东在询问笔录中称,其“美篇”账号文章均从网上下载发表,至于“毒药”一文,是受一个“不认识的微信朋友”鼓动,“头脑一热发出去了”,其标题用“毒药”二字,乃是“为了博取读者眼球”。

2018年1月16日,谭秦东告知妻子用户名和密码后,妻子即屏蔽了该账号,截至当日,该文阅读量为2241,谭秦东的账号仍只有5个粉丝

2018年3月13日,凉城县公安局作出《起诉意见书》称:

谭庆东在微信群连续转发“毒药”一文10次左右,网站点击量2075次,“美篇”APP有三次访问,微信好友有250次访问、微信群有849次访问、朋友圈有720次访问、其他访问253次、被分享120次。

鸿茅药酒方面认为,谭医生的这篇文章,误导广大读者和患者,“致多家经销商退货退款,总金额达827712元”,达到了构成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但这篇文章的点击率只有2000多次,这么小范围的传播与鸿茅药酒所诉称的80万元的退货的经济损失是否构成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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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体称:鸿茅药酒广告违法2630次,却安然无恙;谭医生一篇2000多点击量的小文章,却被千里跨省抓捕。

《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必须满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损害商品声誉罪”不能等同于普通名誉侵权,那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应该由当事人到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动用刑事手段,启动国家机器,直接限制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

这是刑法应该有的谦抑精神,也是为避免警权介入不必要的民事纠纷当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刑案审判参考》在评述当年的“纸馅包子案”(訾北佳案)时明确:构成“侵害商品声誉罪”必须主观上出于故意损害商品声誉的目的,而不是出于过失;从犯罪结果来说,必须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后果。

的确,谭医生的表述有不妥的地方,特别是在网文的标题中使用了“毒药”一词。但是,表述不妥,与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应该判然有别。

警权动用应当谨慎,特别是当进入刑事程序,直接可以限制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涉及到将来的定罪处罚时。原本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申诉-删贴解决的问题,一脚油门踩到死,直接动用国家机器跨省抓捕一名医生,是否妥当?

截至记者截稿,涉事企业未有表态。

据悉,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岱海镇,其官网称,鸿茅药酒是我国重要行业历史最老字号之一,始创于清代乾隆四年(1739年),以销售和生产规模计算,鸿茅药业是目前国内最大的OTC中成药酒生产企业,其核心产品鸿茅药酒终端覆盖全国省市县乡镇近10万家药店,年销售额跻身全国药品零售排名前5。



综合自丁香医生、中国财讯网、澎湃新闻

编辑:金婉霞

责任编辑:樊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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