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了,房还要卖?法院:继承人应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
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完毕,卖方却突然离世。卖方的三个儿子继承房产,却不愿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已签订的合同是否因卖方去世而终止?继承人又是否有权拒绝履行合同?近日,上海一中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二审维持了一审关于卖方离世不必然导致合同终止,继承人应配合履行合同的判决。
卖方意外离世 三名继承人拒绝履行已签合同
2016年1月,吴先生与王先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吴先生将位于上海某处的房产出售给王先生,约定房屋总价390万元及房款的支付时间、方式,双方定于2016年4月交接房屋。当日,王先生支付了吴先生30万元的房款。
2016年2月,吴先生突然去世,吴先生三个儿子作为继承人取得房产的所有权。王先生向三人主张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但遭到三人拒绝。因双方协商不成,王先生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王先生与吴先生的三名继承人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三名继承人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房地产买卖合同非人身依附性合同 继承人应继续履行
三名继承人上诉称,作为吴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已经享有了该房产的所有权,其有权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且三人已于2016年4月向王先生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故合同应于通知发出后终止。
王先生则认为,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其与吴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吴先生的意外离世并不能导致已签的合同自然终止,三名继承人的行为属于擅自解除合同。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非人身依附性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形并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且双方当事人也没有关于一方当事人死亡合同终止的约定,故吴先生过世并不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自然终止。三名继承人作为吴先生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其三人理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被继承人吴先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此条规定中的“债务”并非专指金钱债务,也包括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合同项下的义务。三名继承人应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这既是对诚实信用法律原则的尊重,也是对已故吴先生生前真实意愿的尊重。
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何易 王梦茜
编辑:孙华
责任编辑:薄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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