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伦通个人投资者门槛初定300万元以上

2018-10-12信息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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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监会今天正式发布沪伦通监管规则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当晚同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相关业务规则,自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仅允许机构投资者和具有300万元以上证券资产的个人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

本次征求意见的业务规则涉及发行、上市、交易、跨境转换、持续监管等诸多环节,以及境内、境外不同市场主体,带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其中,《暂行办法》作为上交所专门规范沪伦通业务的基本业务规则,在具体内容上,既包括东向中国存托凭证业务,也包括西向全球存托凭证业务;既涉及上市和信息披露监管,也涉及交易和跨境转换监管。上交所还制定了相关配套业务指引,对《暂行办法》确立的上市预审核、做市商、跨境转换等机制分别作出细化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了中国存托凭证的上市审核、初始流动性建立、上市及退市等内容。一是明确了中国存托凭证上市条件,包括公开发行条件、总市值(200亿元)、伦交所上市年限(上市3年且主板高级上市满1年)、初始规模(5000万份及5亿元市值以上)。二是规定了上市预审核及后续上市审核的总体安排。三是对中国存托凭证初始流动性建立进行了明确。四是就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安排做了原则规定。

《暂行办法》同时也规定了中国存托凭证持续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与原则、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一是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要遵循公平披露、同步披露和一致性披露原则。二是对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审计做了规定,对重大交易、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进行了明确,对非交易类重大事项进行了列举。三是对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权利行使及披露、存托计划的持续披露、权益变动披露、境内市场集中度披露等问题做了专门规定。

《暂行办法》还规定了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以及交易与跨境转换机制。一是具体规定了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的投资者适当性条件和要求。二是明确了中国存托凭证的差异化交易机制,如做市商制度、涨跌幅限制、上市首日价格基准、除权除息安排等。三是明确了跨境转换的运作和监管要求,对跨境转换的业务流程、跨境转换机构的备案管理和合规运作要求、纠错机制和虚增中国存托凭证处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此外,《暂行办法》对全球存托凭证与上交所市场相关的事项也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境内上市公司申请基础股票上市的要求,以及应当在上交所市场披露的全球存托凭证有关事项。二是明确了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全球存托凭证存托人的备案及监管要求。

本次征求意见的业务规则,不仅充分吸收了创新企业试点中已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到境内发行上市存托凭证的相关制度安排,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沪伦通的特殊性,如发行人为伦交所境外高级上市公司,中国存托凭证初期不融资,有跨境转换机制,投资者有准入条件等,做了相应的针对性、适应性安排。

沪伦通业务作为中英证券市场的互联互通机制,在制度设计上也需要兼顾严监管与促发展、国际化与本土化,并关注两地市场业务开展、监管制度的衔接。为此,《暂行办法》作出了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例如,中国存托凭证实行上市预审核制度,采取竞价交易与做市商制度相结合的混合交易方式,特定情形下适当放宽涨跌幅等。

此外,考虑到沪伦通业务在境内资本市场是新生事物,并且具有跨境转换安排,投资者、相关境内机构均缺乏实践经验。《暂行办法》在投资者保护和风险防范方面也做了针对性安排。例如,仅允许机构投资者和具有300万元以上证券资产的个人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通过特殊交易机制安排防范本地市场流动性及价格的重大异常等。

作者:唐玮婕

编辑:唐玮婕

责任编辑:钮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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