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岁阿姨练瑜伽被教练按断股骨 ,健身会所被判赔偿18.6万余元
上海一位老阿姨在健身会所练习瑜伽,被教练纠正动作时按断股骨,引发赔偿纠纷。老阿姨经两次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前后作出判决,被告上海某健身会所赔偿原告洪阿姨前期治疗费等1.3万余元;后期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7.3万余元。
2016年5月29日,时年55岁的洪阿姨与位于浦东的上海某健身会所签订了健身会籍合同,约定了洪阿姨在会所享受健身服务,期限为五年,自2016年6月29日至2021年6月29日止,洪阿姨需向会所支付会费5000元。
2017年11月15日,洪阿姨在会所练习瑜伽时,教练为纠正动作,对其腿部进行按压导致其右股骨骨折。次日,洪阿姨赴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同年11月21日出院。2018年2月1日,洪阿姨起诉要求健身会所赔偿前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律师费等费用。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在扣除健身会所已经垫付的1.5万元后,另行赔偿洪阿姨1.3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2018年8月8日,经司法鉴定:洪阿姨因故受伤致右股骨下段骨折,目前遗留右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2018年9月3日,洪阿姨再次将健身会所诉到上海浦东法院,要求其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9.6万余元。
据原告洪阿姨陈述,自己当时在练瑜伽,是束角式,要求膝盖放平,两脚脚心对齐盘坐地上,身体往前压,最标准是身体压到地面,膝盖没有到地面,做瑜伽时眼睛是闭着的,教练看到其膝盖没有放平到地上,就站在其后背,腹部贴着后背,两手压住其两个膝盖,往下一压,就听到声音,骨折了。在法庭上,洪阿姨认为,该教练作为健身会所的员工,他的行为侵害了其健康权,健身会所应就其员工给其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上海某健身会所曾在第一次诉讼中辩称,洪阿姨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有注意义务,教练在对其进行动作指导时,她如感到不适应及时向教练提出,防止自身受伤;洪阿姨年事较高,骨骼不及年轻人强壮,也是导致受伤的原因之一。综上,就洪阿姨受伤一事的责任分配,会所愿意承担70%的责任,洪阿姨应自负30%责任。上海某健身会所在第二次诉讼中未作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为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作为健身服务提供机构,其教练应在了解原告的身体基础状况、运动水平的基础上,适时根据训练情况适度进行强度和动作的调整,以确保原告训练的有效及安全性。本案中,被告教练在授课时未根据原告年龄、身体状况对动作进行适度指导,在纠正原告动作时对原告腿部过度按压导致原告受伤,在被告未能举证原告自身存在疏失的前提下,该事故对于原告而言是不可预见的,亦超出了合理注意的范畴,在此情况下,被告应对原告所受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根据原告的实际情况,确定本案损害赔偿范围和金额,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文:何易 富心振
编辑:徐梦婷
责任编辑:钮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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