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夜酒”可能会被判刑!醉驾轻便摩托车、醉酒挪车小心触碰红线
酒驾入刑后,“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大多数人都能遵守这个规则,但酒后驾车现象仍未杜绝。1月18日,虹口区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虹口区检察院2018年办理的醉酒驾驶案件。据介绍,虹口区检察院去年全年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15起,全部为醉酒驾驶型的危险驾驶案件。
在办理该类案件时,检察官发现,醉驾案件多由驾驶员法律意识淡薄造成,但也存在一些法律盲区,让驾驶员抱有侥幸心理。
误区一:“轻便摩托车醉驾不要紧”
黄某某于2018年10月14日20时许,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的两轮轻便摩托车至本市东体育会路进甘河路南约20米处时,撞到李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轿车,后被民警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送检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89.45mg/100mL。虹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提醒:常有轻便摩托车的驾驶员误认为轻便摩托车酒驾不处罚,或者即使处罚也不会吃官司。事实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除了常见的客车、轿车外,需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两轮、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等也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当然也包括驾驶轻便摩托车的情形,因此,醉驾轻便摩托车同样也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误区二:“小区、停车场挪车没关系”
张某某于2018年4月6日凌晨2时许,酒后驾驶轿车从本市曲阳路金色豪门KTV停车场倒车至曲阳路出口等待代驾时,撞到停在该处的出租车,后被民警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送检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32.4mg/100mL。虹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告人张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沈某于2017年12月22日凌晨2时许,在本市水电路某小区弄口,因无车位在代驾离开后与小区门卫发生纠纷,后为避让其他车辆通行,沈某酒后驾驶自己的轿车倒车至弄口外的路边,小区门卫随即报警,沈某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民警到场后对其进行酒精测试并带回调查。经鉴定,送检沈某血样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53.1mg/100mL。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沈某被法院判决危险驾驶罪名成立,但因罪行较轻,被免于刑事处罚。
检察官提醒:有时驾驶员为了挪车需要在停车场、居民小区等场所短暂驾驶车辆,很多人都觉得这没什么,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向社会开放通行的小区、单位内部道路、公共停车场、地下车库等均属于道路的范畴。还有一些驾驶员认为挪车不能算是驾驶,而在司法实践中,将驾驶行为概括为三步,即“上车”、“打火”、“轮子动”,只要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了物理上的位移,即可认为驾驶行为已经完成。因此,在小区、停车场挪车的行为在刑法上也会被认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误区三:“不是我开就没事”
周某某于2018年6月5日22时许,驾驶轿车从江阴市出发,行驶至本市朱桥收费站,在明知副驾驶乘车人黄某某饮酒的情况下,应黄某某的要求将车辆交给其驾驶。2018年6月6日0时许,当车辆行驶至本市虹口区汶水东路进广粤路处时遇交警检查,周、黄两人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送检黄某某的血样酒精含量为105.95mg/100ml。虹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将轿车交给黄某某驾驶的周某某,也属于共同犯罪,只是因犯罪情节较轻且系从犯、一贯表现良好,被虹口区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检察官提醒:危险驾驶罪,并不是只能处罚驾驶员本人。本案虽然最终决定不起诉给醉酒的人提供车辆的周某某,但周某某的行为已完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明知他人醉酒,仍将自己负有管理义务的机动车交给其驾驶,是对他人危险驾驶提供帮助的行为,也可能因危险驾驶罪共犯而受到刑事追究。
误区四:“隔夜酒不碍事”
钱某某于2018年11月19日晚间与朋友吃饭饮酒,自知酒后不能开车,遂叫车回家,至次日5时许,驾驶轿车上班,途中发生单车事故,民警到场后,发现钱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送检钱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5.5mg/100mL。虹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张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官提醒:本案是典型的“隔夜酒”型醉驾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因长期被人忽视,值得引起重视。即驾驶员在前一夜饮酒,次日醒来开车时酒还未醒,仍处于醉酒状态。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酒精代谢的速度取决于个人的身体素质、对酒精的吸收能力、排放能力、饮水和排尿多少等诸多因素,代谢能力有的人稍快,有的稍慢。一般情况下,正常人每小时可以消化15毫升酒精,大约需1小时才能消化1罐355毫升啤酒中的酒精。普通人喝1瓶500毫升左右的啤酒,一般在2小时内血液中仍可测出酒精。因此,需要提醒各位驾驶员,酒后需保证充分的休息时间,如明知自己仅做了短时间休息又冒险开车的,仍有醉驾风险,决不可以打个盹就上路。
误区五:“酒后闹事不处罚”
李某某于2018年12月23日22时许,酒后驾驶轿车至广灵四路、广纪路与男友见面并发生争吵,民警发现后上前调解,李某某不服民警执法,辱骂、殴打民警,后被民警带回派出所。日前,李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被虹口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酒后驾车,又采用暴力方法抗拒民警执法的,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误区六:“逃避蒙混就可以”
除了上述较为常见的情况外,醉驾案件有时还会出现弃车逃避酒精检验、检验前再次饮酒企图蒙混过关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但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并非认定醉酒的唯一依据。坊间传闻,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故意饮酒可以不认定醉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故意饮酒的,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也应当认定为醉酒。实践中就有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轻信传闻,当场饮酒,结果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被认定为醉酒驾驶。切莫听信一些坊间传言,尝试通过上述自作聪明的方法掩饰自己的违法行为,企图逃避处罚。
春节将至,亲朋聚会,推杯换盏之间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若喝酒难以避免,请提前叫好代驾,平安出行。
文:何易 陈岚 徐梦婷
编辑:王翔
责任编辑:钮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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