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集团回应涉王宗南受贿案:售房价格处于市场折扣区间

2015-08-12信息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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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复星集团声明。图片来自新浪微博

针对8月11日原上海友谊集团总经理、联华超市原董事长王宗南案件一审判决中提到的有关情况,当日晚些时候复星集团发表声明称:

1. 复星坚决拥护党和国家的正风反腐工作。

2. 复星集团从未在与友谊集团的合作中谋取过任何不当利益,也不存在王宗南给复星的利益输送。

3. 王宗南买房的销售行为发生在2003年。我们认为,销售房价在当时市场极端低迷的环境下处于开发商市场折扣区间。

8月11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宗南挪用公款、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

其中,法院认定,王宗南在友谊集团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上海友谊复星(控股)有限公司后,利用职务便利,为复星集团谋取利益。

2003年,王宗南向复星集团董事长郭某提出,其父母欲购买复星集团下属房产公司开发的别墅,希望郭某能给予优惠,郭某表示同意。当年1月至9月间,王宗南的父母以每平方米3000元,总价208万余元的低价购得本市松江区涞亭南路两套别墅。

经估价,上述两套别墅的市场价与王宗南父母购房实际价格差额合计269万余元。此后,王宗南父母将上述两套房产分别于2010年、2013年转售他人,销售得款共计1480万元。

8月11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集团”)总经理、上海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超市”)董事长王宗南挪用公款、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王宗南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挪用公款违法所得120万余元、受贿款269万余元及受贿收益833万余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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