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0多岁的董先生因病去世了,去世前,他没有将自己名下的一套价值约百万元的房产留给女儿,而是送给了保姆。
这遭到了女儿的强烈反对,于是,一直拿不到房子的保姆起诉了董先生的女儿和董先生年逾八旬的老母亲。
最终法院调解不能,只能对这起遗赠纠纷案做出了判决。
离婚后女儿与父亲断绝了联系
嘉兴的董先生一家三口,很多年前因老家拆迁分得了三套房。
但后来,董先生与妻子闹矛盾,由法院调解离婚,董先生、前妻及女儿各分得一套房。
因为夫妻矛盾闹得有点僵,站在母亲一方的女儿,就此与父亲产生隔阂,一气之下和父亲将近八年没有来往。
离婚后自己生活不久,董先生由于身体不是很好,就找了个保姆。
一边是女儿居然8年不跟自己来往,让董先生很寒心,一边是保姆陪伴自己多年,尤其是在自己患癌后一直尽心尽力的照料,让董先生十分感激。
董先生在去世前一年,决定将自己最值钱的财产——自己名下这套面积100多平方米价值约100万的房子赠与保姆。
女儿不同意赠与房产并驱赶保姆
女儿得知董先生将房产赠与保姆的消息后十分不满,表示不同意父亲把房屋留给外人,董先生去世后,更是多次阻挠甚至驱赶保姆。
于是,保姆遂诉至南湖法院要求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并主张待房产可过户之日起一个月内由董先生的女儿和母亲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董先生的女儿跟法院陈述说,自己只是因为父母感情产生了裂痕,所以较少来往,但并没有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在得知父亲生病后即履行照料义务,并为此负担了部分医疗费、日常开销、身后丧葬费等。
相反,她觉得保姆与父亲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故意的,并对遗赠扶养协议进行了隐瞒,后来陆续出现了不同形式的所谓遗嘱,形成时间都是极度接近父亲去世前,而且父亲的兄弟姐妹等亲戚也没有告知她已将房屋赠与保姆的事实,她怀疑父亲当时的意识是否清楚。
她还表示,除了自己以外,这套房产还涉及另一继承人——董先生尚在人世的已经87岁高龄的老母亲,如果房屋赠与保姆,保姆应保障其祖母的赡养,故请求法院驳回保姆的诉请。
法院把房子判给了保姆
保姆补偿女儿及其祖母25万元
据了解,保姆起诉后,董先生的亲朋纷纷出示了自己拍摄的董先生表示将房产赠与保姆的视频,从视频来看,董先生意识清醒,表达清晰。
由于女儿的反对,董先生甚至专门接受了电视台节目采访,表达了自己要将房产赠与保姆的意愿。
法院审理认为,董先生基于女儿与其多年不来往,其系由保姆多年照顾等因素,与保姆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并通过电视台、书写书面遗嘱等多种方式,多次明确表示将房屋赠与保姆并解释作出该决定的原因,证据已可形成完整证据链,体现董先生的内心真实意思表示。
房屋系董先生单独所有,其对房屋享有单独处分的权利,董先生与保姆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综合考虑在董先生癌症晚期,其女儿参与照料、陪同其前往上海等地看病及身后处理丧葬等事宜,有据可查的相关花费在十余万元,但期间保姆仍一直负责照料董先生,并未违反《遗赠扶养协议》,法院酌情确定保姆补偿董先生的女儿15万元。
另外,考虑到董先生亲朋拍摄的视频中,董先生也曾提及过房子赠与保姆,由保姆赡养其老母亲的约定,也为保障董先生的母亲养老,法院酌情判由保姆补偿董先生的母亲10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由于双方矛盾争议较大,一直无法达成调解意愿,法庭只能在尊重董先生遗愿,并倡导尊老敬老传统美德的同时,兼顾到各方当事人利益,作出了以上判决。
相关法律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面对日益凸显的养老保障问题,《民法典》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虽然与现行继承法对遗赠扶养人范围的修改只有几个字,但有扶养需求的老年人在这种改变下,有了更大的选择空间,更有利于充分保障他们的晚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