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住院 子女每年可享10-20天护理假 昆明新条例明年起实施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发布会公布:《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持续保障老年人权益,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明确子女护理老人享受与工作期间相同待遇

随着昆明市老龄人口快速增加,各种老龄问题同步显现,空巢老人、高龄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急需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障,应对人口老龄化难度持续加大。新修订的《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重点在家庭保障、社会保障与优待、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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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符合条件的老年病医院、老年康复机构纳入医保

该《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在医疗保险、养老服务、养老金领取和异地养老等方面制定便民措施。应当加大对老年人医疗、康复、长期护理、保健、养老等设施和服务的投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老年病医院、老年康复机构等纳入医保定点服务机构范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对失独老年人、独生子女伤残的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民政部门应当将贫困老年人的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保障范围,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进行救助。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建立慢性病患者门诊长处方机制 满足老年人需求

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落实医保慢性病和特殊病用药目录的规定,明细社区和乡村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建立慢性病患者门诊长处方机制,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和异地医保购药需求;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给予医疗救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制度时,应当对老年人家庭给予优先安排实物配租或者发放租赁补贴,对经济困难的失独老年人、无子女老年人家庭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并按照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农村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优先安排;对需要住房无障碍适老化改造的贫困老年人家庭给予政策支持和物质帮助。

这些公共服务 可享受免费或者优惠

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或者老年优待证等有效证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优惠乘坐市内轨道交通工具。倡导老年人非交通高峰时段出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给予补助。

8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或者老年优待证等有效证件进入公园、旅游景区(点)的,可以带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年满8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享受高龄保健补助;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为寿星老人,享受长寿补助,由民政部门颁发百岁寿星荣誉证。补助标准由民政、财政部门拟定,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家庭病床等服务,每年为老年人免费常规体检1次,为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每半年免费体检1次,开展定点、巡回或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保健康复、心理咨询、安宁疗护等全生命周期服务。

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或者老年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下列公共服务优惠或者优待:

(一)免费进入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公园、旅游景区(点),优惠进入非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公园、旅游景区(点);

(二)免费进入公共的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档案馆、纪念馆等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三)免费进入政府兴办或者集体投资兴办的各类老年人活动场所;

(四)在各类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公立医疗机构免收普通门诊诊查费,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当设置老年病门诊;

(五)优先办理银行储蓄、用水、用电、用气、通信、邮政等业务;

(六)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场所应当设置爱心窗口、柜台,方便老年人购票和托运行李、物品;

(七)因健康原因不能到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遗嘱公证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公证机构应当提供上门服务;

(八)免除乡村公益事业的劳务和出资义务;

(九)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和优待。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 将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将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进行管理: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的;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侵害老年人财产权利、居住权利的;不按照规定给予护理时间的;其他严重损害老年人权益的。

禁止以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市场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老年人预防诈骗知识宣传活动,及时制止、举报向老年人恶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器械等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通过会议、讲座卖商品 老年人7天内可无理由退款退货

金融机构应当向办理转账、汇款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的老年人提示风险,按照规定对老年人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建议其成年子女或者亲属陪同。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及时处理老年人的投诉、控告、举报,实行首办责任制;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为老年人营造安全、便利的消费环境。

经营者通过会议、讲座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向老年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授权的人有权自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7日内,提出退款退货或者终止服务,无需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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