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现一则涉及离婚诉讼的民事判决书,内容显示男女双方于1980年登记结婚,婚龄长达40年中丈夫经常对妻子有“非打即骂”的家暴行为,妻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不足以认定感情破裂,并在判决意见中规劝双方“年少夫妻老来伴,晚年生活更加需要互相支撑”。
原告妻子:经常对自己非打即骂,请求离婚
原告女子称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发现丈夫脾气暴躁,经常对自己非打即骂,为了照顾孩子多年来一直忍气吞声。如今孩子均已成年,并参加工作且成家,自己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丈夫不同意离婚,称确实有做的不对的地方,但觉得年纪大了,开玩笑挺正常。现在年纪大了,现在到了互相照应的时候,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不予离婚:风里雨里实属不易,应珍惜幸福晚年
法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共同生活近40载,且将子女三人抚养成人,40载携手岁月,风雨里实属不易,都应该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晚年。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年少夫妻老来伴,晚年生活更加需要互相支撑。原告、被告今后只要能互谅互让、互相珍惜,加强沟通与交流,妥善处理化解现有矛盾,就仍是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丈夫:在一块过日子避免不了磕磕碰碰,过日子难
采访到该判决书中的被告丈夫,针对“家暴”一说,男子称(自己)冲动,没有念过书,没有知识。而对于“家庭矛盾“,男子回应称两口子在一块过日子避免不了磕磕碰碰,过日子难。
12月18日,陕西黄陵县法院回应“女子忍40年家暴诉讼离婚被驳回”一事。法院回应:无法证明遭家暴,判后不上诉。
审判该案的法官称,经庭前调查,女子自述的“非打即骂”在正常的夫妻矛盾范围内,警方处也无家暴报警记录,没有证据能证明女子曾遭丈夫家暴。此外,双方子女也表达了希望父母继续在一起生活的愿望。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从关爱老人角度出发,法院才驳回女子的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女子表示不上诉。
据本报此前报道,男女双方于1980年登记结婚,婚龄长达40年中丈夫经常对妻子有“非打即骂”的家暴行为,妻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不足以认定感情破裂,并在判决意见中规劝双方“年少夫妻老来伴,晚年生活更加需要互相支撑”。
专家解读:“家暴婚姻”不判离,法官是否“好心办坏事”?
针对此案,法学博士、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张永红做了如下两方面分析:
第一方面:女方说男方家暴,法官为何认定“感情未完全破裂”?
第二方面:法官从维系婚姻角度判决不予离婚,会不会“好心办坏事”?
张永红介绍,本案中女方诉称常年遭受丈夫非打即骂,因为考虑到子女等因素,女方一直隐忍,如今子女成家立业、自己年纪大了,所以决定起诉离婚。男方没有否认“非打即骂”的事实,也恳请“再给他一次机会”,这说明双方对于“感情破裂”的态度是不一致的。
同时,根据目前已有事实推断,家暴行为可能大多发生于早年。
法官在处理本案时,因为女方并没有呈现家暴行为以及产生后果的实质证据,所以法官主要侧重于评判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根据案情认定婚姻仍可挽救,不予离婚,没有什么问题,但我个人认为法官需要将家暴行为写进判决意见中,这与“感情是否破裂”有重要关联。
对于“法官是否好心办坏事”,张永红认为,离婚案件的办理需要慎之又慎,离婚案件在具体操作中,法官通常在一审时“能不离就不离”,除非不予离婚会导致被家暴方明显处于可预见的危险中。如果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甚至提供新证据证明不离婚会继续遭受家暴,二审时通常会“能离就离”,因为事实证明双方的确感情破裂了,一审通过不予离婚挽救感情的预期并没有实现。
张永红说,婚姻关系是一种复杂的关系,也是维系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法官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会单纯出于“好心”而草率判决不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