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将动迁安置房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没想到不久后两人离婚,老人能否撤销房屋赠与?
12月25日,记者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获悉,在这起案件中,老人系被拆迁安置对象,也是安置房屋的权利人,老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赠与。现安置房屋产权尚未转移至儿子儿媳名下,老人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房屋赠与儿子儿媳,两人婚后不久儿媳出轨
上海青浦法院介绍,近花甲之年的王老,2012年因房屋动迁得到一套安置房屋。其子王强和李丽相识相恋不久便结婚,李丽要求王老将安置房加上她的名字,为了儿子的婚姻幸福,王老无奈表示同意。2014年王强与李丽登记结婚。
2015年初,王老向动迁单位出具确认书,同意将安置房屋登记至王强和李丽名下,之后王强和李丽与动迁公司签订了预售合同。
然而,王强和李丽婚后关系迅速恶化,李丽两次起诉离婚,最终经法院调解离婚。
李丽婚后生活的种种行为违背了王老当时赠与房屋的初衷,王老决定撤销对其子王强和李丽的赠与,多次口头及书面通知二人及动迁公司,动迁公司因此也未将办理产证的相关资料交付给王强和李丽。王老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撤销对王强和李丽的赠与,并要求确认安置房屋由其认购。
在法庭上,原告王老认为,当时赠与房屋系应李丽要求,其出于无奈同意。本意是希望两人能够婚姻幸福,谁知李丽婚后不久就出轨,行为不检,屡教不改,还主动提出与其子王强离婚。发现上述情况后,其已口头告知李丽撤销房屋赠与。
被告王强对其父亲王老的说法予以认同。被告动迁公司亦确认王老曾要求撤销赠与。
被告李丽辩称,否认王老的说法。赠与合同已经生效,王老并无撤销赠与的理由。且其之前并未收到王老的书面撤销赠与通知书,一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限已过。
法官:房屋产权登记前,赠与合同可以依法撤销
上海青浦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来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动迁公司的陈述,可以认定王老系被拆迁安置对象,也是安置房屋的权利人,王强和李丽均非安置对象,不享有动迁利益。王老出具确认书,同意将安置房屋的产权人登记为王强和李丽的行为应认定为对王强和李丽的赠与。
尽管李丽否认王老此前通知其撤销赠与,但是根据其他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办理房屋产证的资料至今未领取、产证至今未办理等情况可以印证王老之前已经明确表示撤销赠与。现安置房屋产权尚未转移至王强和李丽名下,王老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赠与行为撤销后,王老要求撤销《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撤销网签备案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王老系动迁安置对象,系争房屋由其认购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亦予以支持。
上海青浦法院法官介绍,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赠与合同是否能够撤销。
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存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之不可撤销情形外。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权利是否已经转移需要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标准,不动产以登记为标准,案件赠与的标的是房屋,房屋尚未登记至王强和李丽名下,故王老有权撤销赠与。
法官表示,现实生活中,婚前要求将名字加入到产证上的情况比较多,在对房屋并无任何出资贡献的情况下,此种行为实为赠与。赠与行为是当事人自愿合法的行为,不存在对错。房屋产权登记前,赠与合同可以依法撤销。房屋产权登记后,则不能随意撤销。在离婚分割房屋时,法院会综合房屋出资贡献等情况判定各自享有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