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年生活的安全、便利、舒适如何保障?12月30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将于2021年3月20日起施行。
这部与老年人权益息息相关的法规,结合上海实际,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最终出炉,是一部涵盖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的综合性养老服务法规。
《条例》特设“长期照护保障”专章,在其他省市同类立法中没有先例,是本次上海立法的首创。该章节主要聚焦老年人群中对养老服务有刚性需求的一个群体──长期失能(含失智)老年人,通过制度性安排,为他们持续享受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提供保障。
上海市民政局介绍,上海是全国最早进入人口老龄化且老龄化程度最深的城市,截至2019年,上海市户籍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518.12万人(人口老龄化率为35.2%),80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口81.98万人(占全部老年人口的15.8%)。目前,深度人口老龄化的压力,以及伴随而来的失智失能老年人群照护矛盾,上海必须要做好应对。
上海也有条件率先做这种创新。国家已经明确“长期照护保障”作为中国应对人口老龄化“提高社会保障能力”的四大任务之一(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障制度、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社会福利和救助体系),上海基于40多年大城养老的实践探索,也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长期照护保障体系。
《条例》对长期失能人员获得长期照护保障设定了相关规定。在对象上,老年人要通过统一需求评估,包括入住政府举办的保基本养老机构需达到一定照护等级。在内容上,主要有长期护理保险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前者于2018年起已在上海全市范围内试点,目前继续深化试点,后者主要是针对困难老年人,由政府为其购买养老服务。
《条例》还特别针对上海日益凸显的认知障碍照护矛盾,提出相关发展要求,包括发展专门收住失智老年人的服务机构或在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专区(目前全市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有4608张),推进老年认知障碍友好社区建设,做好普及教育,加强认知障碍的早筛查、早预防、早干预。
此外,养老服务的质量安全一直是社会最关注的问题之一,与老年人自身权益息息相关,在本次立法中也有充分体现。
《条例》设立了“监督管理”专章,明确了综合监管、备案检查、标准管理、机构等级评定与服务质量监测、财政资金监管、非法集资监管、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规定和措施,为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上海市民政局称,有的措施已经落地。比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新一轮已经于2020年启动,年内将完成200家养老机构的评定。再比如养老机构的日常质量监测,2020年上海也已经是第二年全面开展,监测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向社会公开。
有的还需要进一步推进落实。比如养老机构的信用分级,这是构建“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的重要举措。市民政局称,2021年将在养老机构中试行该机制。
对养老机构医护人员的待遇需求,条例明确了政策支持。
针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从业的医护人员的待遇保障问题,《条例》提出,支持医师、护士到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开展多机构执业。同时明确,在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从业的医师、护士、医技人员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条例》还增加了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入住制度”的原则规定,规定“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保障达到一定照护等级的老年人依申请轮候入住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市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等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源统筹配置,完善相关制度,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公平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