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本该是最亲密的两个人,
却未曾想缘尽散场后,
还会因财产问题产生纠纷。
那么,夫妻之间的财产给付,
能否认定为赠与呢?
在广州市,一对老年人夫妇
就为此闹上了法院。
离婚后,88岁的梁老伯
将62岁的刘老太告上了法院,
要求归还婚内赠与的60万元。
法院会支持吗?
88岁的梁老伯与62岁的刘老太经婚介所介绍认识,两人登记结婚后未生育子女。
梁老伯称,其在2018年3月至10月期间分多次赠与刘老太60万元,该款项属于其个人财产,是从其在2018年9月出售婚前房产所得的售房款中支出的。梁老伯与刘老分居后,刘老太便未履行扶养义务。
其后,梁老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判决准予离婚,判决位于从化区的1606房归梁老伯所有,梁老伯向刘老太支付房屋补偿款30.9万元。
后梁老伯要求拿回赠与刘老太的60万元,但刘老太予以拒绝,故梁老伯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已撤销婚内赠与,判令刘老太返还60万元。
刘老太则表示,确有收到60万元,但已还给了梁老伯20万元,剩余40万元,部分用于双方的日常生活开支,部分用于自还欠款。双方是自2019年4月开始分居,不存在不履行夫妻扶养义务的行为,婚后她悉心照料梁老伯的生活起居、陪同看病,履行老来伴的义务,反而是梁老伯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
法院:未建立赠与合同,
已过一年除斥期间,驳回诉讼请求
关于梁老伯有无向刘老太付款60万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刘老太对梁老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予其60万元的事实已在之前的离婚诉讼中予以承认,该行为构成自认,故法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关于梁老伯撤销赠与的问题。梁老伯的付款行为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证据显示梁老伯曾表示赠与及刘老太收取该60万后即成为其个人财产,故梁老伯主张双方之间建立赠与合同关系的证明依据不足。同时,梁老伯并未举证证明支付的款项属于其个人财产,亦未证明刘老太不履行扶养义务,且梁老伯主张自2018年6月起未履行扶养义务,却于2019年8月后发出撤销赠与的通知,其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故无法再行使撤销合同的权利。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梁老伯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学堂:撤销赠与要满足法定条件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即需要双方就赠与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转移财产权利。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夫妻之间的财产往来十分常见,大多数为用作夫妻共同生活、经营使用,此种情形夫妻双方并无赠与和接受赠与的合意。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了“赠与合同”的概念。在赠与合同中,赠与行为是赠与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法律行为,要求赠与人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接受赠与是一种纯获利的行为,法律承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受赠人的法律地位。
同时,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了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与除斥期间。赠与人的法定撤销事由有三种情形: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只有具备这三种法定事由时,赠与人方可以撤销赠与,但是法定撤销权并不是永久存在的,该条亦规定了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即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为之,超过一年不行使的,撤销权即消灭。
如本案中,梁老伯主张刘老太自2018年6月起未履行扶养义务,却于2019年8月后发出撤销赠与的通知,已然超过了一年的时间,故梁老伯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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