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的员工为拍摄户外广告实际效果,竟然驾车驶上高架后,直接停车拍照。事后,因为这一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被交警部门予以处罚。1月25号下午14点45分左右,有市民向警方举报,沿中环路济阳路立交由东向北行驶至中环路出口处,一辆灰色轿车停在右侧导流线上,车旁有两人在往外拍照。浦东交警立即展开调查,并于当晚找到当事停车司机施某。
经查,施某系本市某文化传媒公司员工。为对公司设置在济阳路沿线户外广告进行拍照检查,驾车从中环济阳路立交由东向北行驶至中环进口处,因觉得此处视角较好,于是将车停放在最右侧导流线上进行拍照。浦东交警高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因施某在城市快速路导流线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决定对其处200元罚款,并记3分。
上海交通广播和交警部门共同提醒:由于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车速较快,停车极易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在非紧急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停车,交警将对此类违法行为开展严查严处。如遇车辆故障等紧急状况不得不停车的情况,应打开双跳灯,并在车辆后方15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车上所有人员迅速撤离至道路护栏外或地面道路人行道等待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