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小坊见过的辞职理由
那可谓是千奇百怪
昨天才跟大家分享过
深圳女教师“不愿一生被安排”
而潇洒辞职的经历
女教师在教学岗位上奉献了31年
对于她的辞职
很多网友表示了理解和支持
但小坊接下来要说的这位年轻姑娘
就不一样了
她的辞职经历
竟让网友们吵了起来
怎么回事?
一位杭州的网友发帖称
公司有个同事要辞职
但不愿走正常的离职流程
坚持要立刻走人
连老板都拿她没辙
网友说,这位同事是个刚毕业的小姑娘,在职期间也经常请假,老板都给批了。
前天,这个姑娘给老板发微信提出辞职,老板也表示同意,当告诉她 办理离职要等到一个月后。姑娘不乐意了,当下就表示:“如果今天不能办离职,那就明天再办;办不了的话,就等什么时候能办了,再去公司。” 铁了心要立马走人。
微信聊天记录
评论区的吃瓜群众瞬间分成了两派
一部分人认为
这种情况再正常不过了
姑娘说身体不好
而且连工资都不要了
拿确实也拿她没办法
@久久的牛牛:都要辞职了,这太正常啦,毕竟身体不舒服,不能再为公司继续卖命一分钟。网友@两头花踏:员工无所谓了老板还能拿她怎么办。
@lvanlin:她准备不要钱了的话,是没办法。
@黑靥Blink:挺正常啊,人家也不在乎这一个月是扣除还是怎么的,有啥可吵的。
但也有人认为
不管怎样,交接工作必须做好
每个员工都说走就走
公司还怎么开下去?
@加油2020:老板变相裁员,你们就说老板怎么怎么,要去起诉。员工不按流程离职,不少人觉得正常,所谓的契约精神只是约束别人的么?职业素养要不要有?她离职肯定有自己的原因,如果真的累了,可以休息几天再去,留一个月缓冲时间,让公司招到人交接好再走,好聚好散。
@宁静之远:开公司的也不容易,做员工也不容易。但职业道德应该要有,至少交接手续要办好,单位录用员工也是种信任啊。
那么姑娘究竟能不能这样
说走就走呢?
来看看劳动法是怎么规定的
职工辞职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试用期内
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