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发送低俗下流短信、尾随跟踪等方式,上海某公司一名男子长期性骚扰女同事,致该名女同事身心受损,一度休病在家。

3月8日下午,上海杨浦法院一审宣判,判决被告阿强(化名)赔偿原告小芳(化名)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000余元,并责令其向原告小芳书面赔礼道歉。

男子反复性骚扰女同事

致其精神受损

小芳与阿强为某公司同部门同事。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阿强几乎每天向小芳发送骚扰短信,内容极其淫秽、低俗,甚至提及“强奸”“自杀”等字眼。

2020年3月,小芳寻求所在公司帮助,在公司的要求下,阿强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再也不与小芳联系,决不影响她的生活。

但在2020年5月中旬的某晚,阿强又拨打了小芳电话。小芳看到了拨打记录后立即要求所在公司处理。应公司要求,阿强再次写下保证书:“我以后再也不会有和她有任何方式的接触,恳请她原谅我。如果再发生有任何方式的联系,我主动辞职,接受公司任何处理并负上相应法律责任……”

面对阿强的反复骚扰,小芳感到活着很累,心情抑郁、精神恍惚,不得不休病在家。在家人的支持下,小芳寻求医生帮助,并报了警。

2020年6月上旬,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被告阿强多次以发送骚扰短信拨打骚扰电话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阿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

小芳自2020年5月起病假至今,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精神受到了伤害。

民法典首次将禁止性骚扰

明确规定在人格编中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阿强在违背原告小芳主观意愿的情况下,以发送淫秽性的手机短信等方式,侵害了小芳的人格利益,对小芳身心及其家庭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害后果,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并赔礼道歉。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将禁止性骚扰明确规定在人格编中,明确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并确立了单位的防止、制止义务。

杨浦法院表示,本案对性骚扰行为进行民事追责,为遭受性骚扰的女性支起“保护伞”,给性骚扰者戴上“紧箍咒”。

本文内容综合来源:上观新闻、东方网、新民晚报、好看视频 

03-10 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