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山东德州的李先生开心入住花费79万元购买的房子。可李先生的耳边总传来风言风语,房子疑似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
经过核实,是原房主的儿媳曾经从房屋外的楼道处高坠身亡。李先生一气之下将原房主诉至法院,要求退房。
这样的房子也属于凶宅吗?近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一份二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原房主的隐瞒会影响居住人的心情,但是不足以影响这起房产买卖合同的效力,一审判决宋女士赔偿李先生夫妇9万元。
原房主卖房隐瞒儿媳曾从楼道跳楼
2019年10月14日,李先生从宋女士处购买了一套位于德州市德城区的二手房,总价79万元。合同签订后,2019年12月24日,该房产顺利过户至李先生夫妇名下。
然而,当李先生开心搬进房子后,却不是听到邻居家的风言风语,他听到听同楼道邻居说起,该房产楼道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
判决书显示,这起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在宋女士卖房2年前。2018年6月6日,宋女士的儿媳因家庭琐事从8楼楼道高坠身亡。
2020年7月20日,李先生的妻子向房屋中介打了个电话求证,双方在谈及非正常死亡事件时,该中介人员明确回答“姐这个事俺们根本就不知道,房东他那儿媳妇从那跳楼的事真不知道”。
2020年7月29日,中介公司又和宋女士的女儿通电话,在谈及非正常死亡事件、客户(原告)要求退房时,宋女士的女儿说“当时签合同时,不是给你们说了吗,也没隐瞒你们,说楼道出过事”,在向宋女士女儿确认“当时问过你,不是你家出的事吧”,宋女士的女儿回答“嗯”。2020年7月30日,宋女士的丈夫回复中介称,“谁家的人有什么,楼道里出的事,房子没事”。
此后,李先生夫妇将宋女士以及中介公司诉至德州市德城区法院,要求退房退钱。
一审法院认为,宋女士、房屋中介公司在2019年10月14日与李先生签订的《居间合同》时,存在串通和欺诈行为。
宋女士的证人出庭证实了这样的情况。“我们和中介聊天时讨论了这个事情,中介也知道非正常死亡的事;我没听到宋女士和中介告诉买方有非正常死亡事件······我记得中介和我说过,不是室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没必要讨论这个事情。”
房主和中介存在串通行为,判赔9万元
原房主和中介存在隐瞒行为,李先生夫妇是否能要求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两被告串通和欺诈行为所隐瞒的事实,尚不足以影响合同的效力,故这份《居间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但宋女士应根据自己的过错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首先,两被告在涉案房产交易时,明显隐瞒了涉案房产涉及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事实。虽然宋女士儿媳并非从涉案房产内坠亡,而是从楼道内坠亡,但对于普通购房者而言,该情形仍会对居住人心里产生较大影响,该事实应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无论是出售方宋女士还是中介公司,均有义务如实告知房屋买受人。
其次,两被告就涉案房产涉及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事实,存在串通和欺诈行为。两被告在涉案房产签订《居间合同》之前,一致认为“不是室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没必要讨论这个事情”,两被告上述协商一致对房产买受方隐瞒涉案房产涉及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行为,应属串通与欺诈行为。两被告所隐瞒的事实明显较室内存在非正常死亡事件轻微,因此,涉案房产《居间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最后,宋女士因其对买受方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造成买受人对涉案房产交易标的和价格的误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宋女士赔偿李先生夫妇9万元。
宋女士上诉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