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绍兴诸暨市人民法院通报一起案件,65岁的楼某某到某超市购物,结账后“顺走”物品被发现。超市负责人让楼某某到超市二楼办公室接受调查。几分钟之后,楼某某突发疾病。经医院诊断,楼某某为脑干出血、呼吸衰竭、高血压病、脑出血后遗症。7月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官方公众号通报了此案。

楼某某一方为此起诉超市赔偿159572.31元。法院审理认为,楼某某存在不诚信购物行为过错在先,超市对楼某某进行初步调查、口头教育并无不当,在其病发后已尽到了积极施救义务,并无过错,故驳回楼某某一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楼某某一方不服提出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老人超市“偷菜”被叫到办公室谈话,刚说几分钟就犯病送医,超市送去2000元慰问,家属却索赔近16万-LMLPHP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1日上午8时46分许,楼某某到某超市购物。

9时41分许,楼某某进行购物结算,先结算了一件商品,在收银员提醒下又结算了另一件商品,分别是筒骨和猪肝,后离开收银处。某超市工作人员怀疑楼某某可能有未付款的商品,故让防损员上前查看。经核查,楼某某的购物袋内还有两件商品,分别为藕、洋葱。某超市负责人到现场后,让楼某某到超市二楼办公室接受调查。

9时49分许,楼某某在某超市员工的搀扶下到达二楼办公室,后某超市负责人和楼某某进行了谈话。

9时54分许,楼某某出现头晕,后有呕吐、尿失禁等症状。9时56分许,某超市负责人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期间,某超市工作人员对楼某某实施了按摩、擦拭、敞衣透气等简单救助。

10时03分许,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和某超市工作人员将楼某某抬到路边大树下,某超市工作人员为楼某某垫放了纸板,一同等待120救护车救援,并由民警叫来卫生院的医务人员为楼某某急救,直到楼某某被120救护车救走。经医院诊断,楼某某为脑干出血、呼吸衰竭、高血压病、脑出血后遗症。

2019年3月5日,楼某某转入杭州某医院继续治疗。楼某某住院期间,某超市工作人员给楼某某送去了2000元现金。楼某某因为医疗费等损失的问题与某超市协商不成,遂诉来法院,要求某超市赔偿各项损失159572.31元。

诸暨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某超市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可以证明楼某某存在购物不付钱的不诚信行为。某超市作为销售商品的超市,以营利为目的,当其发现顾客有商品未付款等不诚信行为时, 有权予以制止,并采取初步调查了解、口头批评教育等适当措施。本案中,某超市发现楼某某挑选了筒骨、猪肝、藕、洋葱四件商品而仅支付了筒骨和猪肝的价款后,其工作人员对楼某某进行初步调查、口头教育并无不当。 根据楼某某、某超市提供的监控视频、证人证言,也反映某超市工作人员和楼某某系正常交流,并不存在言语或肢体冲突,故法院认为某超市对楼某某不存在侵权行为。

楼某某既往有高血压、脑血管意外病史等,该次病发系因其自身购物未付款被发现后,情绪波动所致。楼某某病发后,某超市工作人员为其按摩、擦拭、敞衣透气、呼叫120救护车,且在等待120救护车的过程中,为节省救治时间,将楼某某抬到路边大树下,并用纸板垫在身下。另,出警民警叫来卫生院的医务人员为楼某某做急救。故 某超市在楼某某病发后已尽到了积极施救义务,遂认定其没有过错。

庭审中,楼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认为如果某超市没有责任,为何还要送去2000元慰问金?法院认为该逻辑不符合善良风俗,也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拨正。

综上,诸暨法院认为楼某某存在不诚信购物行为,过错在先,某超市未对楼某某实施侵权行为,且在其病发后处置措施得当,故楼某某要求某超市赔偿各项损失159572.31元,依据不足,应当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楼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楼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绍兴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7-07 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