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将付利息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拖欠款项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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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健药品等8类药品不再纳入报销药品

    国家医保局印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药品目录》进行管理。8类药品不再纳入《药品目录》,其中包括:

    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三、保健药品;

    四、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五、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六、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七、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此外,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调出《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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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地居民赴澳门旅游签注恢复办理

    国家移民管理局8月11日发布《关于恢复办理内地居民赴澳门旅游签注的公告》称,自8月12日起,广东省珠海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恢复办理珠海市居民(含居住证持有人,下同)赴澳门旅游签注;如无特殊情况,8月26日起广东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恢复办理广东省居民赴澳门旅游签注;在内地与澳门疫情形势继续总体向好的前提下,全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于9月23日起恢复办理内地居民赴澳门旅游签注。

    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范围扩大

    海关总署8月13日发布《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明确,自9月1日起,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执行。

    降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门槛

    9月起,新能源汽车新政将大幅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工信部印发新修订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每一辆新能源汽车产品建立档案,跟踪记录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实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此外,新版《规定》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

    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为

    商务部、发改委、工信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细则》指出,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此外,《细则》对“回收拆解行为规范”和“回收利用行为规范”等作出明确规定。提出了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可以进行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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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运班车允许乘客沿途灵活下客

    交通运输部发布2020年第17号部令,公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在遵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

    此外,国家鼓励开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明确定制客运车辆可以不进站,可以自行决定日发班次,按照旅客需求灵活确定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点。

    科研人员注意!这些违规行为将被处理

    科学技术部印发《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均属于违规行为。

    违规行为涉及科学技术活动的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造成特别严重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

    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有变化!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不得随意弃置、掩埋、焚烧农用薄膜

    农业农村部、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网点、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或其他组织等应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新办法将实施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为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春耕肥储备三部分,储备总规模统筹考虑国内化肥产需及进出口形势,在每一承储责任期结束后进行动态调整。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申请贷款解决,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年度储备时间内,如遇宏观调控需要或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国家可指定相关企业对储备化肥行使优先购买权。

    地方性政策

    广东:每户家庭限购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广东省住建厅等六部门7月发布《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提出,共有产权住房面向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城镇无房家庭(含单身居民)供应;各地应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粤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纳入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范围;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指导意见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浙江:高速公路故障车辆免费拖曳

    《浙江省公路条例》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在全国首创高速公路故障车辆免费拖曳的规定,对于停留在高速公路主线上的故障车辆、事故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免费拖曳、牵引至最近出口外的临时停放处,司乘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上海:水、电、气价格“一户多人口”政策扩大优惠范围

    9月1日起,上海市阶梯水、电、气价格“一户多人口”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由原来“人户一致”的户籍居民,扩大为持《居民户口簿》、《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以及《上海市居住证》(含海外人才居住证)、在同一住址共同居住生活的居民。

    山东: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禁行

    山东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挂牌截止日期延长至8月31日。9月1日起,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临时号牌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海南:班车客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9月1日起,海南省际、市县际班车(农村客运班车除外)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自主调整票价应至少提前7日在汽车客运站、便于公众阅知的售票渠道等向社会公布。

    湖南: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280元

    湖南医保局印发通知,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280元/人,集中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青岛:禁止在公共场所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第八条明确:禁止在公共场所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根据规定,在城市绿地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西安:禁止摩托车载客,最高罚5000元

    《西安市查处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非法载客若干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禁止利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等车辆非法载客。非法载客三次以上的;上下班高峰期在火车站、商场、医院、学校、旅游景点等人流密集场所周边非法载客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东莞:大专学历未满40周岁可申请入户

    《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办法》 提出,具备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或具备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或具备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大专学历,年龄未满40周岁的人员,在东莞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可申请将户籍迁入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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