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
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
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住房租赁条例》向您征求意见啦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为2020年10月8日
详见↓
原文如下:
关于《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提高住房租赁立法质量,根据工作安排,现将《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二、信函: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编:100835。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和信封上注明“住房租赁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8日。
附件:住房租赁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条例》对出租和承租行为、租赁企业、经纪活动、扶持政策、服务监督等项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厨房等不得出租
《条例》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同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必要的居住空间标准,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
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不得擅自改动结构
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消防设施或者改动房屋承重结构。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房屋其他结构。
不得暴力腾退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租赁住房,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租房要网签备案
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住房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住房租赁的,由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不得诱导使用租金贷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鼓励长期租赁
国家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期限为3年以上的住房租赁合同。
续租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续订或者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等费用。
新建租赁住房要纳入地方发展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租赁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
各地要建立租金指导价发布制度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此外,对于社会关注的发布虚假房源、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等问题,《条例》中也明确了包括责令停业甚至罚款等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