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致人伤残,长期投喂者是否担责?

近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遵义中院”)审理了一起因流浪狗伤人而引发的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19年9月20日,遵义正安县60多岁的昝某某从农贸市场买菜回家途中,被一条土狗撞倒。入院后,昝某某被鉴定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十级伤残。经警方调查,该狗系当地居民万某某经常喂养。万某某则辩称,虽然自己有喂养行为,但这是流浪狗,不应担责。对此,昝某某向正安县人民法院(下称“正安法院”)诉请判令万某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正安法院审理认为,即便该狗是流浪狗,但万某某常向其投喂食物,事实上系豢养该狗。由于万某某未能认识到流浪狗的危险性,采取了不当方式投喂,使该狗对其投喂的食物产生了依赖,常在附近流浪,引发本次事故,遂判令万某某赔偿昝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万某某不服,上诉至遵义中院。

流浪狗撞伤老人投喂者赔4万 网友不解:难道爱心也有错吗?-LMLPHP

事件双方达成协议 图据《贵阳晚报》

9月4日,经遵义中院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当庭兑现了4万元赔偿款。

法院工作人员:投喂者长期喂养

正安法院一位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万某某)向流浪狗投喂食物,可以把他认定为动物的管理人。”

该工作人员称,万某某系某门店工作人员,“狗经常出现在门店旁,基本上每天都会喂养。”喂养确切时长不详,但“最起码应该有几个月”。目前,昝某某身体已恢复健康。

那么,欲救助流浪狗,应该如何处理?该工作人员表示,“偶尔投喂没关系,但经常投喂不恰当。经常投喂,狗就会经常到这附近来,对他人也会产生危险性。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领养,或者把流浪狗送到专门收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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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喂者万某某赔偿伤者4万元 图据《贵阳晚报》

律师:投喂是否算饲养视情况而定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柄尧表示,一般而言,投喂者的投喂行为是出于对流浪猫狗的怜悯之心,并不能推定其有饲养或管理的意思表示,投喂行为也不能改变流浪猫狗的无主物属性。因此,一般的投喂行为法律不应苛责。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主要看其投喂行为是否增加了特定区域、特定人群的风险。

比如当投喂行为长期发生在特定场所时,流浪猫狗会对投喂者形成食物依赖,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生活习性和出没规律,会在比较固定的时间地点聚集活动、等待投喂,从而将导致该场所一定时间内流浪猫狗伤人的风险性呈上升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则有可能承担一定责任。

相反,若投喂者能够将流浪猫狗引至人流较少的偏僻区域进行投喂,这事实上是一个风险降低行为。即便风险最终发生,其亦不应承担责任。因此,即使投喂流浪猫狗,最好也不要在人群密集场所,特别是附近有儿童聚集场所进行投喂。

而如果是主人遗弃宠物狗,主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小明称,从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是符合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的。由于投喂人在饲养流浪狗时,让流浪狗对其产生了一定的依赖,同时也构成了事实上的豢养关系,也就是其先行行为(多次或较长期的投喂行为)引致出了对流浪狗的管理责任,投喂者应当适当担责。建议爱狗人士遇到类似情况,最好请相关部门来处理,否则很容易出现自己被狗咬伤或者因狗咬伤他人而导致投喂人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主人遗弃宠物狗,宠物狗在生活中咬伤他人,被咬伤者没有过错的话,宠物狗的主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导语: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我们身边养宠物的朋友越来越多。但养宠物不是看上去那么简单的,需要主人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有些人因此打怯了,不养宠物但心里又对宠物充满渴望。生活中有些人自己没条件去养宠物,只能看到流浪狗、流浪猫时给它们喂点吃的。本来在外人看来这也是一种“爱心”的表现方式,可下面这件事告诉我们,这种“爱心”不能经常发散,否则要担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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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2020年9月10日,贵州遵义。有网友爆料称当地一只流浪狗撞伤路人,附近一男子因长期投喂流浪狗被判赔偿伤者4万元。这则爆料一出立即引发热议,不少人对这一判决不解,难道说“爱心”也有错吗?为了弄清事实真相,我们先来了解一些事情经过。据了解此事属实。但事情发生是去年9月20日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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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正安县60岁男子昝某买菜回家途中被一只土狗撞倒在地。昝某60岁的身子骨哪里经得起摔打!据了解,昝某右侧身体多发肋骨骨折,经鉴定达十级伤残。狗撞了人那就找主人索赔,可这只是流浪狗啊!这一点昝某家人不同意。据昝某家人调查发现,这只土狗有“主人”,它的主人就是住在事发地附近的万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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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当昝某家人找到万某的时候,万某死活不承认自己是狗的“主人”。万某称自己只是心善,看流浪狗饿的可怜,他每天会按时按点给流浪狗投喂罢了。万某以自己不是狗的主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昝某家人这时又打听到万某“投喂”这只流浪狗已有4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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昝某家人认为,这种情况这只狗对于万某来说已经不能算是“流浪狗”了。接着昝某向正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万某赔偿医药费及其他费用共计7万余元。今年4月份,正安县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万某经常向这只狗投喂食物,万某这种行为已经不是单纯的献爱心了,而是属于“豢养”该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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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法院判万某赔偿昝某6万元。但判决下来后万某不服,又上诉至遵义法院。9月4日,遵义中院对此案进行调解。法院认为万某用不当方式投喂,使狗长期在此流浪,最终导致意外发生,万某应该为此负责。最终经调解万某答应赔偿昝某4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弄清事情原委后,关于这件事的争议依然很大。不少人都在替万某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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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有话说

笔者认为,万某其实没有什么委屈的,因为他投喂这只流浪狗4年了!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只狗在左邻右舍眼里已经是万某的狗了。笔者认为,一个人真为狗好,就把它抱回家养,遛狗栓绳好好陪伴!万某这种长期喂它却不教养它,就好比只管孩子吃喝却不教育孩子。“养而不问”肯定不行。笔者认为,有爱心的朋友救助流浪狗可以,请把它带回家或者帮它寻找新的主人,长期投喂不合适。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09-12 1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