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的张先生向健康时报记者反映,不久前,母亲突发急性肠胃炎拨打上海市120急救电话,家属本来想去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但救护车上的工作人员并未按家属要求送到指定医院。“一会说绕路耽误时间,一会又说要去的这家医院比我们要去的医院要好,我一度怀疑是否为了将病人送到他们‘推荐’的医院里。”
说起这件事,张先生现在还忿忿不平。救护车把病人送到哪家医院到底谁说了算?
救护车去哪家医院家属说了算
“救护车去哪家医院家属说了算。”北京急救中心知名资深急救专家贾大成告诉健康时报记者,救护车上的医生和工作人员可以提出建议,并且以“就近、就急、就能力”原则,在尊重家属意愿、征得家属同意的前提下,将患者送往指定医院进行救治。
所谓“三就”原则,贾大成解释道,这里的“就能力”指的是医院的能力,如果患者突发心肌梗塞,送到当地一级医院无法进行良好的救治,这时候医生可以建议患者家属另选其他等级较高的医院;患者如果如法心梗,但其医保所在医院距离较远,这时医生可建议患者家属选择就近、有能力进行救治的医院。“这些前提条件必须建立在患者家属同意的基础上,医生及工作人员不可以强迫。”
重庆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检察官、法学博士石娟曾在接受检察日报采访时表示,“就近”和“就急”不是指“最近”和“最快速到达”的意思,而是在考虑专业需要、运转安全以及急救网络医院可接受能力等因素后,转送至比较近和比较快到达的救护医院。即选择的医院应当具有综合最优性。“比如一位心脏病患者患病时离附近的牙科医院仅5分钟就可到达,但救护中心决不能以就近、就急原则把患者送至该牙科医院。而如果近距离内就有综合最优性的医院,却舍近求远、另寻他处,因转运医院的选择不当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患者及其家属如果有证据证明救护中心的转运行为具有过错、患者遭受人身损害与医院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然可以要求救护中心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贾大成介绍,在北京市的急救中心内有自己专门的一套调度系统,在接到报警后,知晓病人详细地址,会就近派出离患者最近的救护车进行救助。
各地立法界定急救的选择权
“目前,国家、各省市对于救护车方面的规范缺乏法律规定。”贾大成表示。
2013年生效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是我国针对急救出台的位阶最高的规则。该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
“在考虑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同时,《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规定应‘兼顾患者意愿’,但并没有赋予患者异议权或选择权,急救医院的决定权仍然集中在更具专业优势和信息优势的急救中心及其救护人员手中。”石娟说道。
近年来,我国地方也立法界定急救选择权。在2018年,在《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草案修改一稿)》中,深圳运用特区立法权将急救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拟对救护车往哪家医院开增加“兼顾患者意愿”,同时明确了“五种例外情形”。《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20条中提到,急救伤病员需要转送医疗机构救治的,急救人员应当向伤病员或者其亲属说明情况并征求意见;伤病员不能表达意愿且无亲属在场的,急救人员应当根据情况就近送往医疗机构;需要对伤病员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的,急救人员有权选择符合条件的救治医疗机构。急救伤病员可能存在生命危险的,急救人员应当提前通知接诊的医疗机构做好抢救准备。《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18条中提到,急救医护人员应当按急救医疗工作规范,实施现场应急救护。伤病员需要转送接诊医疗机构救治的,急救医护人员应当向伤病员或者其亲属说明情况并征求意见。急、危、重伤病员或者其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已明确救治医疗机构的,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急救医护人员应当及时将伤病员送至指定的医疗机构。伤病员不能表达意愿且无亲属在现场的,急救医护人员应当根据伤病员情况按专业分类及时、就近送往接诊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