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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杭州有一套房、和前妻有一个女儿,他和现任妻子在重庆也有一套房、一个女儿。
如今,他去世了,这两套房作为遗产该如何分割?关键是杭州的房产还是老郑父辈留下的,兄弟姐妹也有份。
这不是一道法考题,而是现实中,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遗产纠纷案。
两段婚姻两个女儿
老郑,1939年出生,2014年11月去世,去世的时候75岁。
生前关于房子的问题据说他口头交代过,但是没有留下任何纸张笔墨,也没有证人。
老郑这一生有过两段婚姻,在第一段婚姻中,他的大女儿小景于1973年出生。没想到女儿4岁时,妻子过世。
大女儿有遗憾,肢体残疾叁级,妈妈过世后,姑娘一直由姑姑抚养照顾。
后来老郑再婚,和妻子去了重庆生活,又育有一女小琳。
这次起诉就是由大女儿小景提起的。小景希望继承遗产。
两套房子各有所属
大女儿所指的遗产主要是两套房子,确切地说,是两套房产中老郑的份额。
老郑在杭州的房产是其父辈留下的,老郑是家中老大,下有两个弟弟一个妹妹。
其中一个弟弟终身未婚,所以在这套房产,房产证上登记的份额,未婚的弟弟享有7/10,妹妹妹夫共有1/10,一对弟弟弟媳共有1/10,老郑和他后来的妻子刘某共有1/10。
那么我们再来说重庆的房产,是老郑再婚后和妻子刘某一起购买的,两人共有。
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来
本案中,原告大女儿陈述老郑生前多次口头表示将杭州房屋全部留给她,但未立下任何遗嘱,故案件仍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按照法定继承怎么算呢。为了看得更清楚,我们列了两张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协商解决
在协商调解方案时,各方均同意按照法定继承,共同分割杭州和重庆的房产。
但刘某和女儿小琳正使用重庆的房屋,若与小景共有,不便于今后使用和处分。
为此,小琳提出将其继承的杭州房产份额与小景继承的重庆房产份额对调。
小景表示同意。按照继承法规定,小景作为残疾人应当予以照顾,而对调的杭州房产价格实际上也高于重庆房产,该方案也符合继承法的精神。
最后,案件的三位当事人互谅互让,小琳与小景将各自继承的杭州房屋份额与重庆房屋份额对调,由小琳和刘某共同共有重庆房屋,由小景和刘某共同共有杭州房屋1/10份额。这样一来,案涉房屋的使用和处分也都更加便利了。
立遗嘱一定要注重遗嘱的形式
在本案中,因为老郑没有立下遗嘱,所以致使大女儿小景为维护自己的继承权不得不打官司。
立遗嘱一定要注重遗嘱的形式,按照法律规定操作,否则会导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