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打着高息回报为幌子,利用亲朋好友的信任进行集资诈骗的案件频频发生。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一女子因投资失败身负巨额债务后,走投无路,竟以高额利息、投资房地产等为诱饵,骗取30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717.56万元。令人吃惊的是,该女子还对自己同学的老婆“下手”,甚至诈骗自己的亲舅舅100多万元。
骗取亲舅舅等30名亲友6717万
据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金瑜,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绍兴市越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19〕1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瑜犯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作出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后于同年8月5日恢复审理,并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瑜及其辩护人韩刚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据刑事判决书显示,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金瑜在无实际经营能力且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虚构投资北京房地产、土地项目、印染厂单子等,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徐某1、王某1等30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共计人民币6717.56万元,案发前以还本付息方式归还人民币1343.14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5374.42万元,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消费、支付高额利息等。案发后,已归还或以饭店装修折抵人民币130万元。
金瑜为了偿还债务、个人消费等,简直财迷心窍,竟打起了其亲舅舅、弟媳以及其同学的妻子的主意。据刑事判决书显示,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金瑜谎称投资流水线,骗得被害人杨某1共计人民币130万元。
据其亲舅舅杨某1的陈述,金瑜系其外甥女,自2013年开始她以店面装修为由向其借了2笔共100万元,2015年也以店面装修为由向其借了50万元,当时没有谈利息,也没有写借条。2016年、2017年以投资流水线给其股份和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了80万元,当时说好年收益10%,借条没写。累计230万元,四次银行转账合计138万元,后来她只还给其20万元。而金瑜却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辩解杨某1是其亲舅舅,是向他借的,并没有骗他说投资。
此外,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金瑜谎称投资印染厂单子,骗得被害人徐某3人民币20万元。据被害人徐某3的陈述,其前夫金某3是金瑜的亲弟弟,2017年3月,金瑜打电话给其说要去她同学那边投资印染厂生意,叫其投资30万元进去赚点钱,其当时因为没钱没有答应,后来金瑜多次来说,其爸爸徐锦云有20万元到期,金瑜知道后说给其凑10万元投资,说好投资3个月至半年,其相信她就让其爸把20万元汇到金瑜银行卡中。半年后金瑜没有还钱,找各种理由推脱,直到最后联系不上。
值得一提的是,金瑜还对其同学的妻子“下手”。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金瑜谎称投资房地产,骗得被害人何某1人民币50万元。
据刑事判决书显示,据被害人何某1的陈述,金瑜是其老公金焱的同学,2018年3月金瑜来找其借钱,说是要去北京买房投资,于是其借给了她50万元,是通过中国银行网上手机银行转给她的。当初说好借2个月左右,利息是按照所得利润分配。没有见过金瑜北京买房子投资的资料、凭证。本金和利息都没收到过。以前,还让其入股她经营的大脚板足浴,其入股35万元,占20%股份,赚过一些钱的,大概收了25万元左右的利润,本金没有拿回的。
还伪造银行票据实施诈骗
不过,该女子诈骗手法远不止北京买房、投资土地项目等,其还通过伪造银行承兑汇票诈骗被害人玉器等财物。据刑事判决书显示,2018年9月24日,被告人金瑜明知所持银行承兑汇票系伪造,在绍兴市越城区××号××公寓××室××室,将2张编号分别为×××82、×××38,每张面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被害人马某作为货款,从被害人马某处拿走双方约定价格为人民币194万元的玉器。
2019年2月,被害人马某持该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去银行贴现时,发现该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系伪造。据被害人马某的陈述,2018年9月24日,金瑜事先和其联系说还要到其这边来拿一些玉器。因为之前金瑜的50万元还没有给其所以就不同意了,后金瑜就说她有两张银行承兑汇票(每张面额100万元),这样其就和她说把银行承兑汇票拿过来可以来拿玉器,后金瑜就拿着那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过来了,到了以后她就选了6件玉器,分别是“福在眼前”(28万元),“连年有余”(28万元),“貔貅”(20万元),“观音”(18万元),“祥吉平安”(25万元),“白玉手镯”(25万元),价格谈好以后一共144万元,加上之前的50万元一共是194万元,金瑜就说以两张银行承兑汇票付钱,其当时觉得这个没有问题就同意了。
之后到今年2月的时候其拿了其中一张金瑜给的银行承兑汇票让朋友去处理,过了几天朋友说那种银行承兑汇票是假的,所以其就来报案了。金瑜给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其中一张是工商银行的,编号为×××38,还有一张是兴业银行的,编号为×××82,每张面额100万元。其中一张兴业银行已经去银行验过了,说这张银行承兑汇票是假的,已经扣押在银行了。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最终,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金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票据诈骗罪。
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公安机关已查封的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大厦××幢××室房××大厦××幢××号汽车库(户名王某3,有抵押)、坐落于绍兴市柯桥区聚银国际商业中心1幢B#20019房产(户名王某3,有抵押)及公诉机关移送本院扣押在案的摆件2件、挂件8串等(现暂存于绍兴市涉案物证保管中心),在本判决生效后予以拍卖,所得款项(其中上述房产拍卖的款项扣除抵押担保的款项),属被告人金瑜所有的部分按比例折价发还给相关被害人。责令被告人金瑜继续清退赃款赃物,发还给相关被害人。公安机关查封的汽车2辆(尚未扣押在案),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扣押到案后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