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因为借钱,而伤感情的事例在生活中并不少见。特别是借钱时出于情面等考虑,未要求对方写借条的情况,对方一旦毁约,维权就会更难了....

女子借给同事25万,差点要不回来!这样借钱,很容易吃亏...-LMLPHP

小曾与阿欢两人为同事。2018年11月27日,阿欢通过银行转账向小曾的账户汇入10万元,转账汇款业务回单上载明 “摘要: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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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9日,阿欢再次汇入小曾的账户15万元,汇款业务回单同样载明 “摘要: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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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2日、2019年4月24日,阿欢分别通过微信、短信及邮寄函件的方式向小曾催收借款25万元,小曾均未回复。无奈之下,阿欢遂诉至法院,要求小曾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双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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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欢已举证证明了案涉款项性质为借款,小曾抗辩案涉借款的性质为阿欢合伙经营利润分配款、退股款的证据不足。一审判决小曾应向阿欢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906.25元。

其后,小曾不服一审判决,以案涉款项性质不属于借款,其不应承担清偿责任为由提起上诉。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阿欢提交的转款凭证,摘要中已备注款项性质为借款。阿欢转款后通过微信将转款凭证发送给小曾并提醒小曾查收款项, 小曾在微信中回复阿欢表示感谢但并未对阿欢在转款凭证中备注款项性质为借款提出异议。

之后,阿欢通过微信、短信、书函等各种方式向小曾催收还款,小曾均未予以回复,即小曾并未对阿欢主张双方存在借款的事实予以否认。

此外,阿欢与小曾为同事关系,阿欢称因与小曾熟悉,故小曾提出借款时,阿欢未要求小曾出具借条的陈述亦符合常理。

综上,案涉款项的性质应为借款,故佛山中院作出上述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量的民间借贷都是发生于熟人之间,比如兄弟、同事、朋友,在生活当中,熟人之间出于面子、人情等因素的考虑,一般很少要求借款人写借条或借据,而一旦对方违约,出借人很难拿出直接的证据认定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性质为借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对案情进行综合认定,当出借人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则应对借贷行为予以确认,以维护社会诚信,实现公平正义。

    上述案例也提醒大家,借钱给他人一定要规范写借条,注意保留证据。那么该如何正确写借条,才不让自己吃亏呢?

    借条参考样式

    借 条①

    为购买房产②,今通过银行转账③向好友④张三⑤借到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⑥,月利率1%⑦,于××××年××月××日到期时⑧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则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⑨计付逾期利息。

    如任何一方(借款人、债务人)违约,守约方(出借人、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⑩

    身份证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的微信号为:*******

    借款人:李四

    身份证号:××××××××

    ××××年××月××日

    ①凭证名称:借条;②借款事项;③交付方式;④借贷人关系;⑤出借人;⑥借款金额;⑦利息;⑧借款期限;⑨逾期利息;⑩实现债权的费用;送达;借款人微信;借款人签名、捺印

    为了尽量避免风险,大家在借钱的时候,最好规范写一张借条哦!

09-26 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