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披露了银行一客户经理为担任官员的父亲“洗黑钱”的细节。
这名1989年出生的客户经理高某丛,在四年多的时间里,多次根据父亲高某1的指示,为其收取、保管犯罪所得的巨额钱款,涉案金额达到6000多万元。
客户经理为父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6410余万
裁判文书显示,本案的被告人高某丛,1989年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文化,她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宣武支行公司金融部原客户经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在2014年至2018年,高某丛的父亲高某1多次让高某丛收取、保管巨额钱款。
而高某丛在明知高某1系国家工作人员,且巨额钱款系高某1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按照高某1的指示,掩饰、隐瞒高某1的犯罪所得钱款共计人民币6410余万元。
具体来看高某丛为父“洗黑钱”的手段,其中包括控制以他人名义开设的银行及证券账户来掩人耳目,以及帮助父亲高某1收取千万级别的现金等。
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高某丛按照高某1的指示,以高某1朋友赵某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并实际控制。在高某1多次将合计810余万元现金交其保管后,高某丛以赵某的名义购买理财产品,或通过银行ATM机将巨额现金存入上述银行账户,后以赵某的名义进行股票交易,对高某1的犯罪所得钱款予以掩饰、隐瞒。
2015年7月至9月,高某丛按照高某1的指示,以亲属梁某、韩某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并实际控制,使用上述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帮助高某1收取1600万余元,并进行股票交易,对高某1的犯罪所得钱款予以掩饰、隐瞒。
2017年1月,高某丛按照高某1的指示,采取以他人名义开设手机号码用于专门联系等隐蔽手段,帮助高某1收取1000万元现金,将其中400万元现金按照高某1的指示转交给他人,剩余600万元现金用于购买车辆及转移至外省亲属家存放,对高某1的犯罪所得钱款予以掩饰、隐瞒。
2017年10月,高某丛按照高某1的指示,以其和高某1实际控制的北京弘九阳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帮助高某1收取人民币3000万元,后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股票交易,对高某1的犯罪所得钱款予以掩饰、隐瞒。
高某丛之父已于2018年落马
2018年10月25日,在办案机关在已经掌握高某丛帮助高某1收取蓝汛欣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汛公司”)1600余万的情况下,高某丛被带至北京市丰台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
虽然在高某丛案件的裁判文书中,没有提及其父高某1的具体姓名,但是根据前述蓝汛公司涉嫌向高某1行贿的公开信息,依旧能找到蛛丝马迹。
北京市高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的《蓝汛欣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单位行贿二审刑事判决书》((2020)京刑终57号)显示,法院认定,2014年至2015年9月,蓝汛公司及其负责人员王某等人,请托时任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党委书记、理事长高某1,为该公司向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出售蓝汛天竺互联网产业园项目首鸣数据中心机房楼提供帮助。
为此,王某等人代表蓝汛公司,伙同被告人徐某,通过徐某实际控制的北京祥和七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先后给予高某1共计人民币1600万余元。
而在高某1收取这1600余万元的过程中,他的女儿发挥了重要作用。
证词显示,2015年时,高某1让女儿作为联系纽带,让梁某、韩某两人以各自名义办理了电话卡和银行卡,并开通证券账户。2015年7月,经高某1的女儿从中联络,两个银行账户分别到账380万元和420万元,之后高某1指挥女儿将这些钱款用于购买股票。
同年9月,梁某的银行账户先后收到合计800万元,仍然如法炮制进行股票交易。
到了2018年上半年,高某1面临组织调查,还查看了证券账户的情况,并让女儿把梁某证券账户内的股票卖出1180万元。
经查询比对公开信息,高某1正是于2018年落马的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高守良。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的报道显示,2018年8月,高守良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2019年3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经调查,高守良涉嫌受贿近1.8亿元人民币(其中,1.1亿元未遂),涉嫌贪污164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0余万元。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1961年出生的高守良,从北京市西郊粮库的普通职工干起,在粮食系统工作多年。1993年,年仅32岁的他走上副局级领导岗位;2013年,成为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党委书记、理事长,大权在握。也就是从那时候起,高守良的人生开始大幅度偏离正轨。
高守良通过女儿收取1000万现金的细节也在前述报道中被曝光:
2017年冬的一个晚上,北京航天桥的一个公交车站旁,一名身着深色长款羽绒服、帽檐低垂的女子,正紧张地留意着驶过身旁的一辆辆汽车。不久,路边停下一辆车,两名男子从车上下来,开始用手机拨电话。随即,这名女子的手机响了起来。双方核对手机号后,确认身份无误,两名男子从后备厢取出3个行李箱,交给了这名女子。
在夜幕下,整整1000万元的现金就这样完成交接,而收钱的女子正是高守良的女儿。
高某丛终审获刑四年半
回到本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丛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高某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故一审法院判决高某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一审宣判后,高某丛不服,提起上诉。
高某丛及其辩护人提出,高某丛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积极退赃等情节,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对此,北京市高院查明,辩护人所提高某丛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积极退赃等情节已被一审判决确认,并作出对高某丛从轻处罚的判决,根据高某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对其量刑适当。在二审期间,高某丛没有新的从轻处罚的情节,亦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要件。
另一辩护人提出高某丛具有“准自首”情节,北京市高院查明,北京市丰台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高某丛不具有自动投案情节,其到案前,办案机关已经掌握了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600余万元的基本事实,其到案后主动交代的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与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事实系同种犯罪,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高某丛不构成自首和“准自首”。
最终,二审法院北京市高院认定,高某丛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驳回高某丛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