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2岁入院,今年31岁,住院已经10个年头了,目前我一个人在房间,因为节假日病人出院了……”近日,患者陈大鹏向华商报记者讲述了在南京市中医院住院的经历,认为医院存在给自己做手术时出现失误,导致身体重度残疾,精神重创,无法正常生活。
一日三餐基本都在病房吃
陈大鹏说:“我住院将近10年,医院搬迁了新址,除了因为搬迁办理过出院以外,一直住院,医院也没有收任何费用,吃饭是医院的卡,在医院食堂吃饭。这么多年病友对我都很好,很同情我。在病房时,他们会主动分给我自家带来或买来的饭菜,给我水果、牛奶等。他们很理解我,知道我排便重度障碍,在病房厕所灌肠几个小时,所以他们会去公共厕所,不影响我。病友出院后,一般十天左右复查,他们会来看我,有时还带东西。甚至有病友给我钱或水果,虽然我不要,但他们一再坚持让我收下,我很不好意思,有时他们会打电话或发微信,问我现在情况如何,事情有没有解决等等,我很感动!”
陈大鹏说,在医院的生活,其实比较规律,因为每天灌肠,所以早上5点25分左右起床,做好准备工作,开始灌。到9点半以后,从厕所出来,然后吃早饭。有时肚子很饿,会中途(灌肠)出来,把早餐直接端进厕所里吃,并接着灌。“我在新医院食堂订了饭,一日三餐30元,早上7点、中午11点、晚上5点,送餐人员将餐车推到病房门口,叫病人出来打饭。因为早上的送餐时间,我在厕所灌肠,出不来,所以送餐人员会帮我打早饭。灌肠结束后,精疲力竭,不想动(有时伴有腹痛、肛门坠胀、痔疮发作等),我会躺床上休息,比如睡一会(原因:起床早、身体不适等),或看下新闻和书,一会儿就到11点,吃中饭。中午会午睡。下午是自由时间,看书、浇花、玩手机、用电脑、和病友聊天等。5点晚饭,饭后,用水瓶打开水,提前冷好开水,以便次日早上灌肠使用。如果需要买生活用品或水果,晚上会出去一下。”
小伙因肛瘘手术问题住院10年
陈大鹏的住院信息
陈大鹏说自己是安徽芜湖人,1989年出生,出生4个月后肛周出现两处肛瘘,一处低位肛瘘虽漏便,但不影响正常生活,上学、打篮球等和正常人一样;另一处高位肛瘘不漏便,对生活毫无影响。二十二年,两处肛瘘未手术,自有意识起,均未发炎、感染、疼痛,能正常排便,毫不费力。2011年就医时,自己上大学,有自尊心,所以想解决靠近肛门口漏便问题,“说来惭愧,因高考失利去合肥上全日制自考大学”。
陈大鹏说,2011年5月3日只身前往南京市中医院就医,2011年5月13日,自己在南京市中医院进行了人生第一次手术,手术者丁某某、江某。手术历时近两小时,术后得知此次手术为尾骨处的肛瘘,而不是自己要求做的靠近肛门漏便的肛瘘。因与术前谈话不符,术后自己找到丁某某,她以为两处肛瘘均漏便。术后两月,病情未见好转,家人来找院方,江某提议造口术辅助第二次修补术,请王大夫出面解决。但即使行造口术辅助,尾骨伤口能否修补好,院方当时称不知道,最终选择伤口自然愈合。
陈大鹏说,直至2012年10月(住院近一年半),尾骨伤口不能封口,粪便径直从此处排出,且肛门口排便艰难,每天遵医嘱自行灌肠且借助手法,并清洗伤口,需至少两个多小时。最终,双方协商自己去北京等地看知名肛肠专家门诊。患者于2012年的11月和2013年10月,先后前往北京、成都、沈阳、天津等地看病,并带回结果,院方建议办理出院自己找人解决,钱可以考虑在第三方见证下,暂时由医院垫付,但出院后一切后果自负。最终协商无果,医院决定将高位肛瘘(尾骨伤口)暂且搁置一边,先解决低位肛瘘。2014年2月14日下午4时,陈大鹏在南京市中医院进行了人生第二次手术,手术者谷医生,手术方案修补术(低位)。术后一月,一位领导查房时说“伤口定形,没得长了”。后来低位肛瘘漏便更为严重,但院方当时认为不宜手术,就这样一直持续。
陈大鹏说:“自2011年入院时,交了2万元住院费(当初这2万,是母亲四处找人借来的),之后十年没再交钱。在第一次手术失败后,医院督促再交钱,我没有钱交,因为病友们告诉我,这是医院的责任,让我别交钱,后来医院就没催了,至今一直是欠费。医院旧址在夫子庙,现搬迁至新院,在大明路。在新院(近2年),伙食费和住院费是在一起的,因为欠费,所以订饭没有交钱。在老院(近8年),伙食费和住院费是分开的,需自己单独花钱买饭。这十年,医院没有给我生活费,虽然我提过这样的诉求,但医院始终不同意。在医院,我和医务人员的关系还好,认识很多人。但医生对我不管不问……他们说这是医院层面的问题,有什么事找医务处。有时,我心情不好,想解决问题,就去医务处,但医务处说找病区。”
法院判医院承担15%赔偿责任
陈大鹏住院的病房
陈大鹏说,自己找过很多部门,但是都无法解决,建议打官司,自己于2016年5月将南京市中医院起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23日依法宣判。
秦淮区人民法院认为,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根据相关的病案资料及相关鉴定意见,原告系先天性复杂性难治性高位肛瘘,出生4个月肛周即出现两个外瘘口,伴漏粪,未行特殊治疗。二十多年来肛周持续漏粪。具有手术指征。被告术前对治疗方案、术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与原告进行过沟通、告知,原告也予以签字确认。被告对原告已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被告为原告所采取的治疗方案,如抗感染、禁食、直肠缺损修补、直肠瘘切开引流、挂线等,均未违反诊疗规范及治疗原则。但是,根据原告的病情,原告临床手术治疗难度大,术后难以达到预期效果。被告作为综合性中医院,相对于专科医院而言存在一定的技术水平差距。对原告病情的复杂性、难治性认识不足,导致术前未能充分、慎重预评估手术后的预期效果及复发的几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原告对自身疾病的认识和对预后的判断,影响了原告对医疗机构及治疗方案的选择。综合以上情况,可以认定原告的损害后果,最主要是原告自身因素所导致,但被告的诊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也存在一定的关联性。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为被告过错的原因力为轻微因素,本院予以采纳。判决书显示,对原告的损失,秦淮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南京市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陈大鹏各项损失117635.0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南京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大鹏住院期间自学肛肠相关医学知识
陈大鹏告诉记者,自己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但因家境贫寒,没有钱再请律师,于是到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交家庭困难证明,申请法律援助。只可惜安排的律师不懂医疗,没有这方面经验。所以,自己开始系统地自学肛肠病学,看了两本肛肠教科书,翻阅几部肛肠外科专业书籍,寻找证据。陈大鹏上诉请求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734148.13元。
对于陈大鹏的上诉理由,南京市中医院答辩称,一审法院所采信的两份鉴定结论,特别是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经过双方共同抽签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作出后,法庭也组织了质证,同时把鉴定结论作为伤残等级鉴定的检材进行了提交,在该过程中,上诉人对于西南政法的鉴定结论是予以认可的,一审法院采信该两份鉴定结论的意见作为判案依据并无不当,所作判决是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维持;对于上诉人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的规定,本案经伤残鉴定确定为九级伤残,一审法院按照九级伤残对应的1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处理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关于责任比例问题,鉴定结论是合法有效的,而鉴定结论中对于医方的责任也作了明确的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今年6月2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针对陈大鹏反映的情况,记者致电南京市中医院院办了解情况,工作人员说对这个事情不清楚,需要通过宣传部门了解,随后记者又致电医院宣传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了解后回复,截至发稿时尚未收到任何回复。
希望调至单独病房未获同意
陈大鹏说,迄今为止,住院10个年头,两次肛瘘手术出现问题,致排便功能重度障碍,不能自主排便,被迫每天强制灌肠4个小时,精神遭受重创,心情极度抑郁,无法再正常生活。这么多年除了看病就是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曾向南京市长热线025-12345反映十几次,要求医院解释病历问题,还原病历真实性、完整性、客观性,并希望调至单独病房,均无果。二审判决后,在手机App端向国家信访局投诉,但答复是不属于受理范围。
陈大鹏称自己现在喜欢安安静静一个人,怕吵闹。医院搬迁前的病房,有病人因为灌肠等噪音问题找过麻烦。现在的病房,他对声音很敏感,心里有阴影。“所以近年来,住进我病房的人,我会和他们沟通,手机等外放声音戴耳机,说话请小声一点……但仍然有人不满意,甚至出现矛盾,我报警几次,向市长热线反映十几次,希望调至单独病房,这样也不会影响病友用厕所。医院现在肛肠科有6个病区,4个病区有单间,但是不同意调。”
陈大鹏说:“以前我是一个较外向、开朗的人,现在变得抑郁,不愿主动说话了。很惭愧,连累父母这么多年,带给他们精神上很多痛苦和压力。但母亲说,要我坚强活下去。我平日里喜欢养些植物,因为绿色代表生命,它们像朋友一样,会一直相伴,还可以净化空气。以前喜欢听音乐,尤其是轻音乐,现在偶尔听。以前喜欢看电影,尤其是获得奥斯卡金像奖的电影,有深度、有思想、有意义,现在喜欢看一些搞笑电影,看了心情会好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