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如违反规定进入ETC专用车道,将被按照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ETC经营管理者、发行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及时反馈……这是市交通委近日正在征询公众意见的《上海市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所显示的内容。前天起至11月18日,这一文本在交通委官网公示并征询公众意见。

此次《规定》的起草,主要是为规范本市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的管理,保障电子不停车收费工作有序运行。《规定》所称“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即“ETC”),是指在收费高速公路上应用电子技术手段,实现在不停车条件下自动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

该《规定》自今年5月初启动修订,期间征询了企业及相关机构的意见,共有条款17条,10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其主要内容为: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单位;明确ETC发行服务的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实施通行费的清分与拆分,以及ETC优惠;车辆违反规定进入ETC专用车道的处罚措施;电子不停车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

车辆违规进入ETC专用道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市高速公路ETC管理规定征询公众意见-LMLPHP

此外,《规定》还明确:ETC车辆用户可通过交通运输部指定电子平台获取电子票据,其中充值票据由发行机构提供,通行票据由经营管理者提供。

车辆违规进入ETC专用道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市高速公路ETC管理规定征询公众意见-LMLPHP

《规定》第十四条显示:ETC车辆用户通过ETC收费道口时,应当按照指示牌和路面标识提示,与前车保持充分的车距,减速通行。非ETC车辆及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ETC的车辆,不得进入ETC专用车道;一旦误入,应当服从指挥,尽快驶离。第十六条规定:车辆违反规定进入ETC专用车道,由市交通委按照《上海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此外,文本还明确:市道运局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方式,并督促经营管理者、发行机构及时处理存在的相关问题。经营管理者、发行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及时反馈。

据了解,《规定》拟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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