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讯

户外运动正在成为很多人的一种爱好以及释放压力的一项运动,但是获得极限运动带来快感的同时,意外的深渊也可能伴随其后。

下面这起案件中,一对来自内蒙古包头的夫妻,却在一次速降中,遭遇了永远都忘不掉噩梦.......

相约老同学速降,意外发生坠落悬崖

李媛和张朝阳是一对80后夫妻,平时除了上班,最大的兴趣就是爬山,两人也是在一次爬山过程中相识的。

一日,朝阳和李媛又和几个同学约好了周末一起去玩速降,当天,七个人如约来到了位于包头市梅力更景区外的西沟。由于游玩的兴致颇高,大家在上山的过程中耽搁了时间。

下午三点左右,七个人来到了速降地点——梅力更风景区以北1.4公里处的大瀑布。因为上山花费的时间过长,为了节省时间,赵军、边程和张启一没有参与速降,选择绕行下山。

李媛、张朝阳、刘晓丽、李达四人选择了参与速降,李达按女士优先顺序,让李媛和刘晓丽先行速降。回忆当时的情境,已经速降过很多次的李媛,当时隐隐就有种不好的预感在心头围绕。

李达称,因为自己是最后一个下降的人,为了回收绳索和节约时间,需要把张朝阳的结改为布莱克氏结,“这样我在朝阳下去之后能立马进行速降。”朝阳同意了改结的意见。

然而,原本在正常下降的张朝阳,突然发现绑在自己身上的结开了,然后就是急速坠落。在下面盼着的李媛,眼睁睁看着张朝阳连人带绳子急速坠落到悬崖底部。一刹那,李媛呆住了,身边的刘晓丽大喊一声,推了她一把,她才反应过来。两人跑到瀑布下,把张朝阳从水中拉了出来。

这时的张朝阳还能说话,李媛问他感觉怎么样,张朝阳说:“我觉得胸闷,你们把我扶起来吧。”

李达和绕行的同学们也跑了过来。李媛看到李达,质问他:“为什么朝阳会掉下来?你到底怎么打的结?”

李达满脸歉意,仔细回想了一下当时打结的过程,“按理说,我打的结没有任何问题啊,只是将八字结替换成了布莱克氏结,朝阳也是同意了的。”

“救人要紧,你们先不要吵,赶快找救援。”听到同伴这句话后,李媛暂时撇去疑问,去打了救援电话。

地势险恶,错过救援时间

由于事故发生的地点地势险恶,一直到晚上10点消防人员才赶到现场。然而因为环境不适合救援,消防人员也无能为力,只能等待蓝天救援队的到来。

晚上12时,蓝天救援队赶到了现场,却发现张朝阳已经死亡。次日凌晨5时,蓝天救援队最终将张朝阳尸体运至山下。

张朝阳的突然离世对这个家庭的打击是毁灭性的,李媛多次找到公安机关,希望能要一个说法。

事发之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在询问了同行的六人之后,公安机关认为,李达作为成年人,能够充分认识到速降时所打的活结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张朝阳坠落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李达本身的疏忽大意导致了绳结滑脱,故初步准备对李达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刑事立案。

但蓝天救援队两位成员的询问意见和侦查实验现场的结果,让公安重新考虑了此案。在进行一系列调查后,公安机关发现张朝阳的死亡与李达没有刑法上的因果,故公安机关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李达的行为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决定不予立案。之后李媛与公婆三人决定将李达等5人告至法院,请求判令李达等五人依法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45339元。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五名被告是否应当对张朝阳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主观上存在过错、有违法行为、有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缺一不可。本案中张朝阳的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已经排除了李达致害的可能,绳结脱落与李达所打绳结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经公安机关予以确认。因此,李媛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朝阳的死亡与李达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故驳回了李媛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宣判后,三名原告对判决不服并上诉,二审以调解结案。

法官提醒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因参加文体活动产生纠纷的案件。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因此,法官在这里提醒大家:参加文体活动前,参加者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活动的性质和特点,在活动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活动进行中,参加者也要尽到注意义务,遵守规则,避免造成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损害;

组织者一定要充分履行谨慎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将本次活动具有的风险和可能预见的结果告知参加者。

11-08 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