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林某某从他人手中
购买了一套单位集资房,
因房屋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
棚改拆迁补偿时,
房屋原登记人起诉至法院请求
判决补偿款归其所有!
1995年,胡某某与其工作单位物资公司签订《集资建房合同书》约定胡某某购买涉案房屋。后来,孙某某从胡某某手中获得购房指标,并将购房款交给胡某某交付给物资公司,购房收据一直由孙某某保管。胡某某付完购房款后,物资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胡某某,涉案房屋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此后10多年,该房屋一直由孙某某使用。
2007年,孙某某将涉案房屋转让给林某某。林某某购得涉案房屋后,使用房屋直至被三亚市天涯区政府棚改拆迁。三亚市天涯区政府与林某某的母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支付了补偿款。
胡某某认为,涉案房屋系其所有,遂诉讼至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涉案房屋的补偿款均归其所有,林某某及其母亲向其返还补偿款和三亚市天涯区政府向胡某某交付安置房并登记至其名下。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了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胡某某不服该判决
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胡某某认为购房合同系其所签,也是购房收据上载明的交款人,故涉案房屋系其所有,应享有涉案房屋的拆迁权益。
孙某某认为其从胡某某手中获取购房指标,购房款系其通过胡某某交付给物资公司,购房收据一直由其保管,涉案房屋一直由其占有使用,直至将房屋转让给林某某,故其有权将涉案房屋转让给林某某,涉案房屋的拆迁权益应当由林某某享有。
日前,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举行了民事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并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