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老大”王世兵在服刑期间,以贿赂铺路,狱警们为其夹带手机、银行卡、现金及400多斤白酒入监。这个在监狱经常用手机发朋友圈的罪犯,还因“积极改造”而两次获得减刑。日前,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报道了在湖北荆州监狱发生的这起匪夷所思的“手机案”。

据相关知情人士透露,同样在荆州监狱,一名罪犯在服刑期间用手机指挥毒品交易,通话297次,犯下一桩走私、运输毒品大案。

澎湃新闻获得的裁判文书显示,在“王世兵案”涉案狱警徐某获刑的同一天,湖北荆州中院对上述“手机贩毒案”作出二审裁定:狱警杨为军、张武犯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

手机,对服刑罪犯来说,属于不能带入监内并使用的违禁品。澎湃新闻搜索2016年以来各地法院判决的20个案例显示,发生在监狱里的手机违纪案例时有发生,多数案例呈现“手机寻租”特点,不少狱警因收受好处,对于服刑罪犯私藏、使用手机隐瞒不报或者降格处理,还照常为罪犯申报减刑提供帮助;有的为罪犯提供手机打电话,有的甚至为罪犯手机充值话费。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甫律师认为,在技术驱动社会发展的时代,一部手机早已不仅只有通话功能,而是可以通过各种应用,构建一个“小社会”,一部手机在高智商的罪犯手里,其后果严重程度可能超出想像,以至于罪犯身在狱中也足以危害社会。

“近年,监狱管理部门对手机等违禁品的管理力度空前加大,但值得注意的是,监狱违禁品管理至今尚属于监狱内部制度和纪律规定调整的范畴,从长远看,通过制定监狱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就监狱违禁品种类、监管和罚则科学论证、详尽规定当是大势所趋,治本之策。”王甫说。

监狱“手机风云”:黑老大狱中发朋友圈,罪犯用手机贩毒猎艳-LMLPHP

荆州江北检察院巡查荆州监狱情况 “荆州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图

贩毒大案,指挥者藏在监狱

2019年1月17日,湖北省公安县公安局破获一起走私、运输毒品大案,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60余公斤(60883.8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149.27克。

而警方的侦查结果令人大吃一惊:这起贩毒案的指挥者竟然是一名在荆州监狱服刑的罪犯陈某军。

服刑罪犯为何可以指挥贩毒?答案是:手机。

据湖北监利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荆州监狱六监区二分监区9监室服刑罪犯陈某军在服刑期间违规获取了手机,并使用两张手机卡频繁以短信、电话、微信等通信方式与外界联系,同时将手机借给同监室与不同监室的多名狱友使用。

仅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1月17日期间,陈某军使用2个手机号与外界通话共297次,其中单次通话时间最长达69分钟。特别是在此期间,陈某军与监外人员周某、杨某、郭某通话52次,组织、安排进行走私、运输毒品。直至湖北公安县公安局将该起走私、运输毒品案破获。

侦查显示,陈某军等人走私、运输的毒品数量巨大,且由境外走私、运输至荆州,已严重危害社会。2019年12月10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军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伪造清监记录应付上级检查,两狱警获刑

陈某军是如何获得手机的?判决书显示,这一情节并没有查清。但其中曝露的狱警失职、渎职问题令人警醒。此后,荆州监狱狱警杨为军、张武被查。

据法院判决认定,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杨为军、张武作为荆州监狱六监区二分监区管教民警,在值班过程中,不认真执行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监狱值班民警岗位职责》的相关规定,一直没有发现陈某军长期持有并使用手机,特别是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值班期间,陈某军使用手机与同伙杨某、周某、郭某多次联系未被发现。

杨为军作为六监区二分监区9监室的包组责任民警,负责9监室罪犯日常管理工作以及“两违品”的“三包”(包某、包区域、包清查)工作,未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每周对所包监室清监一次的要求,长期不按规定对所包监室的违禁品、违规品进行清查,伪造清监记录以应对上级检查,致使陈某军长期持有并使用手机的情况未能被发现,从而导致陈某军能长期正常使用手机,顺利使用手机组织走私、运输毒品犯罪活动。

法院还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张武作为六监区二分监区1监室包组责任民警,在其包组期间,1监室罪犯黄某长期使用手机并利用私接电源为手机充电。同时,陈某军也频繁将手机放在1监室,由黄某帮忙充电。张武也未落实每周对所包监室清监一次的要求,长期不按规定对所包监室的违禁品、违规品进行清查,伪造清监记录以应对上级检查,致使上述情况一直未能被发现,从而导致陈某军能长期正常使用手机,顺利使用手机组织走私、运输毒品犯罪活动。

2019年12月27日,湖北监利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为军、张武犯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宣判后,两人不服上诉。

荆州中院二审认为,杨为军、张武身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司法工作人员,在刑罚执行和罪犯监管工作中严重失职,未按规定及时清监,履行管教义务,罪犯在监狱内大面积使用手机,特别是其中一名罪犯使用手机组织监外人员实施重大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严重损害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20年7月8日,荆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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