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住房,已成为上海住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上海正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并聚焦各类青年人才、公司白领、产业工人和城市公共服务人群等不同层次、不同人群住有所居、安居宜居需求,加快推进本市租赁住房规划建设。
那么,租赁住房在规划、建设、设计、运营等方面应符合哪些要求?近日,上海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市规划资源局印发了《上海市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以规范和指导本市租赁住房的开发、设计和运营管理。
《导则》指出,上海租赁住房建设是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人群住房租赁需求为出发点,以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为将上海建设成为有温度的创新之城、人文之城和生态之城提供租赁居住保障。
租赁住房是指上海市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用于市场化租赁的居住建筑,分为住宅类租赁住房和宿舍类租赁住房。住宅类租赁住房主要供家庭使用,宿舍类租赁住房主要供多名单身人士使用。
租赁住房倡导开放式街区设计理念,鼓励开放式设计,不宜设置全封闭围墙,同时宜设置与开放街区相适应的公共配套场地,如社区休闲活动设施、体育运动设施、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停车点(场)等。
租赁住房鼓励围合式布局,合理利用场地设置邻里交往活动空间,如独立占地的公共空间或半开放口袋式花园。
租赁住房应以南北朝向为主,允许布置部分东西朝向住房,同时应保证50%以上的套型至少一个居室的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1小时。
租赁住房鼓励垂直绿化、屋面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宜选择本地植栽,选择花木及色叶植物,增加景观层次性、色彩多样性和识别性,但不应设置采用自来水源的人工水景观。
《导则》还明确,同一幢建筑内不应同时设置住宅类租赁住房和宿舍类租赁住房,在一个项目中的房型种类不宜过多。租赁住房应以高层建筑为主,根据地块条件选择单元式、塔式或通廊式等经济合理的居住建筑类型,提倡“大开间”设计理念。
在公共区域,租赁住房应设社区接待服务用房(可与物业管理用房统一设计),设置接待柜台、休息接待签约区、公共卫生间等。
租赁住房社区应设置快递收取件用房或可避风雨的区域位置,配置取件箱等设施,并可根据自身特点,结合共享经济的生活方式,鼓励创新设计,设置不同的公共空间、区域、用房及设施,比如设置公共客厅、公共厨房、公共书房、公共晒台等,以补充或提升其生活品质,满足租赁居住的不同需求。
住宅类租赁住房应以中、小套型为主。小套套内建筑面积应在45平方米以内;中套套内建筑面积应在70平方米以内;套内建筑面积大于70平方米为大套,租赁住房最大套内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70平方米。
宿舍类租赁住房每个居室人数不应超过8人,且人均使用面积指标不应低于4平方米,室内不应设置燃气管道设备以及有明火的灶具。
宿舍类租赁住房应集中管理,其中集体宿舍应按门栋或层整体租给用工单位,原则上不宜直接面向个人或家庭出租。用工单位应加强对租住人员的管理,及时清退不符合租住条件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