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记者从中国检察网获悉,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王某甲提起诉讼。王某甲2016年和男友罗某发展恋爱关系,两人在重庆市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王某甲和男友罗某的母亲发生多次矛盾,2020年4月15日,王某甲因琐事和男友母亲争吵,同时又与男友经济纠纷,次日王某甲买来除草剂和敌敌畏,4月17日,将部分农药放入电饭锅米饭中,将敌敌畏放入冰箱内的鱼汤以及家中的泡菜缸、盐菜缸、酸菜桶等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逮捕。

与男友母亲发生矛盾,买农药放入食物中

王某甲与男友罗某甲2016年认识并发展为恋人关系,后王某甲在罗某甲位于重庆市南川区家中共同居住。在共同生活期间,王某甲与罗某甲及其母亲周某某、侄儿王某乙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并与罗某甲产生经济纠纷。

2020年4月15日,王某甲因琐事与王某乙、周某某发生争吵,同日因和罗某甲的经济纠纷发生矛盾,王某甲遂怀恨在心。

次日,王某甲委托崔某某帮助其购买了除草剂和敌敌畏,并将购得的除草剂藏匿于其二楼卧室衣柜的衣服口袋内,将购得的敌敌畏藏匿于其卧室床下。

2020年4月17日8时许,王某甲在罗某甲家二楼卧室向罗某甲索要欠款未果,二人发生争吵,王某甲随即在家中一楼找到一包农药, 将该农药部分放入厨房电饭锅内米饭中并进行搅拌,随后王某甲回到二楼向罗某甲索要欠款,二人再次争吵,王某甲遂找出事先购买的敌敌畏,分别投放于一楼冰箱内的鱼汤以及家中的泡菜缸、盐菜缸、酸菜桶等处。

当日9时许,周某某在食用该电饭锅内的米饭时发现有异味,进而怀疑被人下毒,随即向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报警。经鉴定,周某某家中电饭锅内胆内饭中检出哒螨灵,冰箱内豆腐中检出敌敌畏,杂物间泡萝卜、厨房内泡竹笋、厨房内盐菜、后院塑料桶内液体中均检出敌敌畏,王某甲手掌拭子检出敌敌畏。

检察院建议:判有期徒刑三年

王某甲以投毒的方式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

 

12-03 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