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上海民政局举行新闻通气会,介绍贯彻落实《民法典》相关情况。
《民法典》新增了30天“离婚冷静期”制度,同时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民法典》规定,今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流程变成——
1、夫妻双方首先要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
2、等待三十天,在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如果三十天内,双方都没有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接下来的下一个三十天内,双方要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在第二个三十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经审查,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目前,市民政已做了三项准备工作——一是操作规程方面,根据11月24日出台的《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抓紧制定实施意见,修订办事指南,优化工作流程,其中内容包括:市民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提交的证件、材料,流程、办理时限、相关依据等。
对此不少网友表示:
“办结婚证能来一个冷静期吗?”“以后结婚要慎重,因为离婚难了”
这个举措固然从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离婚率,但是冷静期对于家暴和真的在婚姻中常年受到折磨的女性来说真的好吗?如果男方或者女方就是不想离婚,想要消耗对方,那这样的冷静期反而是给了他们一个温床,一个名正言顺反悔的理由。因此,离婚冷静期只是对婚姻自由增加了一道“枷锁”。越来越多的人反而不敢结婚了,因为离婚太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