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民法典》中新增的
“离婚冷静期”制度
引发了网友热议
那么
什么是“离婚冷静期”呢?
什么是“离婚冷静期”呢?
《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上海离婚登记预约将改为申请预约
12月1日,上海市民政局举行新闻通气会,介绍贯彻落实《民法典》相关情况。《民法典》新增了30天“离婚冷静期”制度,目前上海民政局专门研发了针对离婚冷静期的操作模块。市民在“一网通办”上进行离婚登记的预约也将调整为离婚登记申请预约,在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对婚姻关系规定进一步完善
《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在《婚姻法》的基础上,对结离婚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
不再将“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或无效婚姻的情形,但新增条款,明确了“患重大疾病一方的婚前如实告知义务”;
删除了“ 胁迫婚姻情形下婚姻登记机关依申请的撤销权”,改为全部由人民法院处理;
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婚姻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除原《婚姻法》“要查明双方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事项协商一致”的规定继续保留外, 增加了“对双方债务处理事项协商一致的查明”要求;
此外,《民法典》在总结吸收经验、结合现实问题的基础上,对家风和家庭文明建设、夫妻财产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作了修改和完善。